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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渔业公司等在外国申请扣押其与碰撞船无关的船舶属错误扣船损害赔偿案

  原告亿达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称:236轮与被告所属的9203轮发生碰撞,使9203轮沉没,被告认为236轮船价不抵索赔金额,故申请巴基斯坦法院同时扣押了其认为是同一船东的姐妹船235轮。235轮的船舶所有人是原告,而236轮的船舶所有人是升德公司,两船非姐妹船,被告申请扣押235轮错误。235轮被扣天数为22天,原告遭受船舶成本、渔捞损失以及印度入渔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损失,同时扣押期间被要求支付海军费用,被告对此应负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非法扣押235轮22天的船舶成本、渔捞损失以及印度入渔费损失1036200元,原告在巴基斯坦法院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和海事处看船费用约30万元及上述款项的利息。
  被告国际公司、中水公司答辩称:中水公司并非扣船申请人,申请扣押235轮的是国际公司,中水公司不属本案诉讼主体,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农业部《关于确认部分远洋渔业项目的批复》,235轮和236轮均为福建远洋在巴基斯坦海域进行捕捞作业的渔船,因此,国际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235轮是236轮的姐妹船,亿达公司和福建远洋对235轮被扣押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亿达公司的索赔,或于法无据,或没有证据证明。
  【审判】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因235轮被扣押引起,而235轮在外国被扣押,故本案属事实涉外的海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院作为船籍港所在地国家的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本应适用船舶扣押地国家的法律,但鉴于双方当事人在我国均有住所,被告申请扣押船舶的依据是船舶碰撞,而碰撞船舶的船旗国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诉辩中双方当事人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案的准据法。
  两船是否为姐妹船应以船舶所有权证书的记载为准。235轮和236轮分属两个不同的船舶所有人,国际公司因9203轮与236轮发生碰撞而申请扣押235轮错误,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扣押235轮虽是以国际公司的名义做出,但235轮、236轮被扣押后,出面与升德公司、亿达公司进行交涉的均为中水公司,从中水公司发出的函件分析,可以得出中水公司实际参与了扣押235轮,并且其也在有关函件中自认是其申请扣押了235轮,因此,应认定中水公司为共同侵权人,对错误扣船所产生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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