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渔业公司等在外国申请扣押其与碰撞船无关的船舶属错误扣船损害赔偿案
许俊强
【全文】
【案情】
原告:福建省平潭亿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下称亿达公司)。
被告:中国国际渔业公司(下称国际公司)。
被告:中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水公司)。
2000年8月30日,案外人升德公司所属的236轮与被告所属的9203轮在巴基斯坦海域发生碰撞,9203轮沉没。被告认为原告所属的235轮与236轮系姐妹船,遂以国际公司的名义向巴基斯坦卡拉奇法院申请扣押235轮、236轮。10月26日,原告所属235轮在巴基斯坦卡拉奇海域作业时,遭卡拉奇法院扣押,直到2000年11月16日才获释,船舶实际被扣22天。
236轮与9203轮在巴基斯坦发生碰撞后,中水公司于2000年9月12日致函升德公司,称此次碰撞事故造成其直接损失约70万美元;9月14日,中水公司致函升德公司,详细列出9203轮的损失清单;9月19日,中水公司致函升德公司,称236轮碰撞其所属的9203轮,希望升德公司将236轮的保险理赔款作为赔偿金赔付中水公司,并希望与升德公司协商解决碰撞事故;11月3日,中水公司致函升德公司,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以在236轮上设置抵押权,并由236轮保险人提供担保,“贵公司书面承诺放弃因我公司扣押236轮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索赔权利”,若升德公司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我司将不得不向巴基斯坦法院申请拍卖236轮,并继续在巴基斯坦法院的诉讼工作”。11月9日、15日,中水公司还就争议解决的有关问题两度致函升德公司。
被告中水公司于11月14日传真回复原告10月31日的传真称:235轮与236轮均作为福建远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建远洋)的渔船,在农业部有关部门申请到巴基斯坦进行捕捞作业的立项,并均以该司名义在巴基斯坦海域进行作业,其没有理由认为这两艘船分属不同的船舶所有人;在236轮与9203轮碰撞发生碰撞后,其将235轮作为236轮的姐妹船申请巴基斯坦法院予以扣押,亿达公司与福建远洋对于发生扣押及扣押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235轮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人是原告亿达公司,原告于2000年5月购置了该轮。
236轮的船舶所有人为案外人升德公司。235轮、236轮两船均为福建远洋所属远洋渔业项目下,在巴基斯坦海域进行捕捞作业的渔船。
被告国际公司系由被告中水公司独资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其公司董事会人员由被告中水公司人员担任,其经营由被告中水公司决定和实施。
在235轮被扣押期间,235轮发生船员工资和伙食费56371.7元,港口费用3874美元,渔捞损失607098.83元,看船费2533.74美元,因船舶被扣押而委托巴基斯坦律师处理扣船事务而发生律师代理费8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