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存在较多争议的是第二种方式,即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主张权利而中断,但如何取得、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则是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争议便由此而产生。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过短,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过于粗疏,银行在实践中可以用来保全诉讼时效的手段十分有限,制约了商业银行保全诉讼时效工作的开展。在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即银行为了确保不致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常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催收的方式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即银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单,借款人和担保人签收后交给银行作为银行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借款人或担保人为逃废银行债权而拒绝签收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有的银行便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寄发催收通知单,将邮局出具的有关收据作为银行催收的证据;有的银行则采取向借款人拍发电报的方式催收;有的银行则采取在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进行催收。上述方式的证据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在诉讼中银行和企业双方争议也较大。
(三)银行在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中的风险控制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存在着机械的严格规则主义倾向,部分基层法院甚至以企业签收银行的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为银行主张权利、中止诉讼时效的唯一依据,在诉讼时效的认定上有放纵企业逃废债行为的倾向。对上述司法倾向银行在借款合同诉讼中应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对。在起诉前和诉讼过程中,银行应积极收集合同履行和债权确认证明材料:履约通知书、还款协议等。其中贷款催收通知书尤其重要。贷款催收通知书是银行制作的对逾期贷款进行提示、催促,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的意思表示,是银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总会对借款人偿还借款等事项发生函件、通知往来,有时双方对还款等事项意思表示一致后达成协议。这些履约过程中的函件、通知、还款协议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证明双方义务履行的重要作用,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上述文件银行在诉讼中要注意收集并运用。
二、担保合同纠纷及风险控制
(一)担保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
与商业银行有关的担保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三种类型。
(二)担保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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