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公司不得发行股票。股东各自的出资额,一般由他们之间协商确定。在他们各自交付了其应付的股金之后,由公司出具书面的股份证书,作为他们各自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益的凭证。公司内部细则禁止公司邀请公众公开认购其股份,也不允许其股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出售。
第二,公司的股份一般不得任意转让。万一发生特殊情况需要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西方国家
公司法一般还规定,如一股东欲转让其股份,其他股东应具有先买权。
在英国,公司内部细则授权董事会可以随意拒绝登记股份转让批准书,另一方面,即使在细则规定的范围内,董事会同意转让股份,在此种情况下,原有股东必须拥有先买权。他们有权以原先在公司内部细则中规定的价格或以董事会估定的价格购买之,有时此种先买权可适用已死亡了股东的股份和破产者(法人)的股份。其继承者只能排在第二位而不能优先取得股份的继承权。
第三,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西方国家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都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如英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美国有的州规定不超过30人,法国规定不超过50人,如超过50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转变成股份有限公司,或干脆予以解散。在其它西欧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不仅较少,而且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比较密切,这类公司一般都是亲朋熟友之间或同一家属成员之间筹资而成的;或者是相互比较了解和信赖的人员之间通过认购股份组成的。一旦组建公司后,一般不准随便增加股东数量。
第四,股东可以作为公司雇员直接参加公司管理,法律允许公司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合二为一。此类公司由于股东关系密切,因此,由他们组成的管理机构比较灵便、精干,行动迅速。出现僵局的危险较少。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营业、解散、结业都比较简单。营业规模也有限,其帐目可以不公开,尤其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一般不公开。但这类公司的缺点是难以一下筹措(向公众)很多资金,因而公司规模一般较小,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与股份公司相比要弱得多。
(三)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比较,它们有不少异同点,其最主要的共同点是:它们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且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都是有限的,其责任都仅限于股东各自的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