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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西方国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沈四宝


【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西方国家中最常见和最基本的两类公司企业组织,也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最活跃的两个法律主体。由于这两类公司的历史悠久、作用显著,早已在西方国家公司法上形成了其固有的特征。在长期的经济贸易活动中,这些法律特征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法和外资法的形成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流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四项原则的进一步落实,可以预见,今后将有更多的外国公司来我国举办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合作生产、补偿贸易和租赁业务等投资活动,与此同时,我国在国外的直接投资项目也会逐步展开,不断增加。所有这些将成为我国发展同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同第三世界各国经济友好往来的一种极其有效而可取的途径。因此,深人研究西方国家的公司法,进一步搞清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类企业组织的基本法律特征,明确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这是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而基本的课题,本文就上述问题,浅述看法如下:
  (一)
  股份有限公司,在英国称为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在美国称为share corporation,在西欧国家称为public company,是西方国家规模最大的一类公司。绝大多数跨国公司,就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律意义上说,就是指依法定程序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其资本的一种公司企业。这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其股东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各自出资额,股票可以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本主义国家里作用最大,地位最重要的一种公司,因此,许多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一般都有专门的条款对其下定义。如英国现行公司法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被视为依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各自对其持有的股票的股金中尚未交清的数额的公司。”这个定义强调了三点:一,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二,公司是发行股票的,三,股东责任的最大限度是他尚未交清但应交付的股金(股东已经交付的股金当然属于其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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