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采购,我们公司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到二十天的时间,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有62家企业,依照我们的规定,每份招标文件售价是8000元,仅仅出售标书的收入就高达50万元。看到这么多供应商有如此高涨的投标竞争热情,赵绪钱每天都是笑逐颜开。
“前不久,你的建议提醒了我,这次我们应该多为供应商提供服务,多为企业提供一些帮助。” 他乐呵呵地跟我说道。
“您是什么意思?我不明白。”我纳闷地问。
“这次所有的大大小小企业上门来求助,我们都给他们提供热情的服务和帮助,有问必答。”他说。
“我还是没有明白您的意思。”我说道。
“咱们这次不是要限制9名投标供应商吗?来的供应商越多,我们选择的余地也就越大,谁给的酬金越高,我们就给谁的希望越高。这不是在为广大的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吗。”他说道。
我听完后,一方面感觉到非常愤怒,另一方面则感觉自己在作孽,为虎作伥。
“您这不是在曲解我的意思吗?”我抑制住自己的情绪反问道。
“这个社会就是这样,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这是竞争的自然法则!也是我们招标公司的生存法则!你难道忘了我们前段日子所遭遇的煎熬了吗?”他说道。
听完他的话,我不想再去据理力争,这个社会不公平现象太多了。不是我们这些平凡人所能左右的。但我又想,人总得要有起码的道德标准。
企业投标这段时间里,赵绪钱每天忙碌于与各投标供应商之间的交际应酬。其间,我时常看到许多企业给他赠送礼品,当然其中也绝对少不了红包。他收受的这些财物几乎全部都没有进入公司的采购记录。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供应商赠送的各种财物和好处都必须在采购记录中进行记载,另一方面,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必须将行使贿赂的供应商拒绝在政府采购大门之外。可是,我国法律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实践中,类似赵绪钱的作法是普遍存在的。
赵绪钱经过与供应商的频繁交际,开标前夕,通过抽签、筛选,在所有投标供应商名录中,他确定了其中九家供应商入围。对于这九家投标供应商,赵绪钱都与他们有过紧密的沟通和交流,换言之,他或多或少都收受了这些企业的“好处费”。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其中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这对我来说真是一个难题。但对于赵绪钱来说,可能是轻而易举可以解决的问题。离这次的开标日期越来越近,乐海建筑工程公司的负责人每天都要来我们公司两三趟。对于这家公司,我们都不陌生,他们至少参加了我们招标公司五六次招标采购活动,曾经受到过多次伤害、令人同情的投标供应商。可是,这家公司的毅力非常坚强,从不气馁,始终不渝、持之以恒地参加投标活动。可能是投标次数多了,失利频率高了,他们也渐渐地摸索出道道来,考虑到了更多招标采购之外的一些更为关键因素。真是功夫不负有心人,功到自然成!他们这次的积极参与总算是感动了赵绪钱,致使赵绪钱迫切希望这家公司中标。与此同时,他要求这家公司自行和其他八家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如果乐海建筑工程公司中标,那么中标供应商从中标合同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付其他八家供应商。后据这家公司介绍,已经与另外的八家投标供应商谈妥,如果能够中标,由他们公司拿出300万元给其他八家投标供应商,这八家供应商等于是在为300万元进行陪标,从而形成了虚假竞争的态势。到了开标这一天,本次采购活动同样是赵绪钱通过一些技巧性操作,经过唱标、综合评标、专家推荐定标、公示等环节,乐海建筑工程公司果然是成功胜出,最终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半个月后,中标供应商乐海建筑工程公司与采购人省建设厅签订了《园林建筑工程施工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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