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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契约的法理学分析

  (二)
  “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就是“无知之幕”形成的历史。
  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学家、哲学家和法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解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下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结果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在罗尔斯看来,订立契约的平等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既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而是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说的状态,一种思辩的设计。这一状态的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地位,也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心里倾向,并且处在原始状态中的各方也被设想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即对对方和他人利益冷淡)。正义原则就是处在原始状态中的有理性和相互冷淡的各方在“无知之幕”后的共同选择,这本身就是达到一种公平的契约,从而形成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因此,正义原则的选择是一种契约的过程,而这本身又正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因为正义原则得到证明是因为它们将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所以,这一证明就是一种社会契约的证明或原初状态的证明。【4】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罗尔斯提出的社会中出现的作为正义原则原初应用对象的种种既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平等涵盖了梅因所提到的基于身份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存在的种种不平等(前者的逻辑学外延应该更大,因为前者涵盖了基于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而产生的不平等,而后者没有)。在这里,契约制度了克服那些基于阶级地位和社会地位而产生的对一个人未来生活前景的影响,也因此是把社会中每一个个人蒙蔽在“无知之幕”背后,进而使得每一个个人处于平等的缔约状态之下。因此,梅因提到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也就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形成的历史。而在这样的“无知之幕”之后,人们才可能缔结出真正正义的指导社会公正和理性运作的社会契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我们就可以把契约比喻为这里的“无知之幕”,“无知之幕”蒙蔽上了人们的双眼,使人们对“ 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地位”、“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等等出发点的不平等处于无知的状态之下。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在一个完全契约的社会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也是不完整的,因为那些基于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而产生的不平等是契约制度本身也无法克服的。因此,严密地说,“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也只是部分的“无知之幕”形成的历史,那剩下的一部分被撕碎的“幕”却是人类永远的局限!除了理论的分析,我们也可以在真实的历史中深切的感受这种变化:在封建社会中,在那种基于身份的等级森严的利益分配体系网络之下,一个人的命运在出生之时就基本决定了;而在当今的时代语境之下,无数家庭出身贫乏但却勤奋而努力的中国年轻人抱着一枪热情和理想,漂洋过海到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国度去追求美国梦,实现了自己生命的价值。我们在这里看到了,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隔开了自由与压制、民主与专制、平等与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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