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员不仅要在民法人身权领域认真修读,在民法财产权领域更要保持作风干净整洁。在此,我结合一些官员腐败现象以及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民法通则》第
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由此我想到了招投标中的权力滥用和官员腐败问题。据悉,从1997年至今,全国已有新疆、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河南、安徽、北京等10个省(自治区)的15个交通厅长因“伸手”公路工程建设而被“捉”,厅以下干部则不计其数。调查表明,这些交通建设领域腐败症结几乎都源于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检察机关对重大项目建设等领域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犯罪案件尤重视,而在重大建设项目中,领导干部犯罪的主要表现就是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谋取私利。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个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要自觉做到平等,而且还要求国家要保障这种平等秩序的实现。按照我国《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这其实也是民法平等原则在
招标投标法中的贯彻,也就是说,作为涉及招投标的官员,要天真地赋予每一个招投标当事人以平等的民商事交易机会,而不是滥用手中的权力,加以违法限制、非法干涉和排斥。
贪污贿赂也是官员腐败或者犯罪的一个重要表现,这种腐败依然涉及到民法财产权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
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怀”;第
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
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这些明文规定都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基本规范,立法者的愿意并不仅仅是规范和约束普通百姓的,对掌握国家权力的官员也同样要遵守之。然而,不少涉嫌贪污贿赂或者已经被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犯有贪污贿赂罪的官员,却无视
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在不断侵吞着国有、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权利。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包括贪污、贿赂、挪用等涉罪情形,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被
刑法确立为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但从民法学的角度来说,这些行为却构成了对财产权的侵权行为。这生动地说明,不少官员的民法财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甚至空白,而财产的占有欲望却十分强烈。公有财产私有化、私有财产己有化,贪得无厌、欲望的沟壑难以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