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表达的仅仅是一种对爱情和自由的追求。当官员们追求婚内或者婚外爱情时,可以把匈牙利爱国诗人裴多菲的这句经典诗句拿来哄骗情人,但一旦把生命权放置于民法面前进行严肃审视,那就不能再魂牵梦绕地随便把别人的生命抛在耳门之后了。而拥有矿井开采管理权力的官员们,更不能以“生命诚可贵,煤炭价更高”作为官煤勾结的指导思想了。由此说开去,不仅矿工生命权要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权都要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障。生命利益属于人民利益的一部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之一也在表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生命利益当莫能外。官员为政一日,就要造福一日,而不是怠惰甚至施害一日。人终有一死,不可能指望官员来杜绝一切非正常死亡,但对于那些本属官员恪守职责就能避免的死亡事件,还是牢记岗位使命别出常识性漏洞为好。单就生命权的保障意识来说,履行好岗位使命,其实就是要安分守己地贯彻《
民法通则》第
98条。
在人身权体系中,除了生命健康权之外,还有其他诸多权利类型。比如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作为具体人格权的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和信用权等,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监护权、亲权等。各项权利都闪耀着民法精神的光辉,诸位中国官员可以作为自学内容,在茶余饭后抽点时间加以补习。在此,我重点结合被查处的部分官员包养情人的腐败现象谈一谈配偶权意识的培养问题。官员借助手中的权力作为“特殊等价物”,公开或者秘密地包养情人,在官场不在少数。包括官方媒体在内的公众媒体也时常会报道此类生活腐化现象,有高官,也有小芝麻官。这里我还是举最近的事发案例,据报道,四川省某县公安局副局长在任职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一女子,该女投其所好,很快就成了这位官员的情妇。人有旦夕祸福,情妇有一次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一人,怎么办?找靠山。于是,这位官员就千方百计地为其情妇开脱责任,由此使情妇逍遥法外两年之久。近日,这名官员因涉嫌徇私枉法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情妇也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依法逮捕。类似包养情妇的报道并不鲜见,严重影响了官员在百姓心中的良好形象。尤其是一些大官、高官、要官的生活腐化行为,直接影响着群众对官员整体印象的合理评估结果趋于悲观。包样情妇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在我国却可以找到法理依据。作为民法子部门法的
婚姻法第
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见,作为夫妻之间“忠实、尊重”义务,是被法律所明确规范下来的倡导性法定义务。在民事法理上,忠实义务与尊重义务的履行请求权也是配偶权的一项具体权能。已婚官员不顾这一基本民法常识,无视爱妻合法权益,贪图享乐,包养情人(妇),甚至还和情人生下私生子,这是对官员配偶权的典型侵犯。如果被包养的情人也有配偶,那么,这种官员包养行为其实侵犯了两方主体的配偶权。同时,这种不正当关系的存在,还破坏了
婚姻法所倡导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假如包养的数量不只一个,那侵犯的配偶权利也可能成束成群,恶性更大。假如再个情妇生个孩子,又疏于照顾和抚养,甚至以权力相威胁抛弃情妇,那又同时侵犯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请求权,是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侵犯,这又于《
民法通则》第
104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背离了。这就是生活腐化官员的民法意识状况,实在让人堪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