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在的,学习民法尽管已经有十年了,但面对博大精深的浩瀚民法海洋,我依然属于门外汉,绝对的嫩苗一根。别人来讲,可能“力有余而心不足”,我来讲,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了。鉴于此,我这一讲也只能尽力而为,把长久以来憋在心里的一堆大实话,喷出来算了。
必须指出,中国官员中的绝大多数是安安稳稳地坐在位子上的,但那些不幸被抓出来的腐败官员总是源源不断。远的先不谈,就拿最近的来说事。据报道,今年10月下旬日至11月中旬间,山西省连续发生5起重特大事故,导致111人死亡。为此,中共太原市委和晋中市委依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分别对万柏林区代区长、副区长和灵石县县长、副县长予以免职。这又是祸起煤矿安全事故,由于个别官员对越层越界开采以及超人员、超能力非法生产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报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也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吃人的矿难事故接连不断地发生,一个个生命如井下煤灰,瞬间化为乌有。公开报道出来的类似事件,来的是如此频繁,叫人应接不暇。每当我看到这些已经不是新闻的新闻,我不禁要捶胸趸足:官煤勾结竟然不要人命了!在现代民法中,生命权是自然人的最重要的人格权,属于作为民事权利两大支柱之一的人身权范畴。生命利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最高利益,是人之所以作为人的本源性元素。拥有生命,也是现代民法所普遍倡导的判断自然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标志,因而才有了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对生命利益的珍视、对生命权的尊重,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追求。生命利益高于财产利益,这是一种具有浓厚人文主义气息的现代民法观和人身权观。美国一患者服用世界医药巨头默克公司生产的镇痛药“万络”后,于2001年5月心脏病突发猝死,患者遗孀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美国得克萨斯州一个陪审团去年8月就这起全美首例“万络”人身伤害诉讼案作出判决,由被告默克公司支付原告高达2.53亿美元的赔偿金。如此高额的赔偿金判决,直接表明了美国人对生命价值的严苛尊重。但对自然人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不应只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奢侈追求,而应当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的基本法律需求。中国
宪法第
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其中当然包括作为民事权利的生命权,作为民事基本法的《
民法通则》第
98条也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可见,保障人的生命权已经成为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或者民法常识。可是,还有多少官员在骨子里还在拿矿工生命开玩笑、把人的生命权当作鸿毛一样轻浮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