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推行“以人为本”社会政策的需要。任何法律都离不开特定的时代背景,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政策和价值取向。现代社会比以前任何历史时期都更加尊重人权,更加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关爱和维护。今天我国虽然正式场合不提“劳工神圣”,但劳动者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如近一两年,为保护农民工权益,国务院连续开了几次会议,向各地下命令,全国掀起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高潮。新一代中国领导人在各中场合都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1994年颁布的《
劳动法》更是开宗明义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的权利高于物的权利,劳动保障权益优先的目的在于推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社会政策,也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是维护法律公平的需要。反对工资等劳动保障权益优先于物权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其实这是对法律公平原则的偏见。法律特别地赋予某些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是否会破坏法律的平等?对此美国学者迈克尔•D•贝勒斯指出,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对人们实行不同待遇,那么平等分配也违反了平等和公平。法律之所以赋予某些债权人优先权这一特权,是因为该种特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本存在着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认为对这种社会关系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从而实现实质性的公平与平等。我们知道,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天生不平等的,工资常常是被动地拖欠,劳动者每月付出劳动后,能否得到报酬,没有任何保障的措施,而其他民事权利,可以自由约定担保,提前预防;发生后也无法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如果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与银行等强势的民事主体适用同一的平等分配原则,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实质公平。
三是维护人的生存权和社会正义的需要。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劳动保障权中的工资权的保护是保护生存权的直接体现。工资系劳动者血汗,工资以及今后的社会保险待遇往往是赖以生活的主要来源。体现在农民工身上最为明显,由于他们工资低,工资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后几乎没有储蓄,如果被拖欠较长时间工资,会直接危及其生存。媒体上不时有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露宿街头,甚至铤而走险,以跳楼等自虐行为进行威胁,或绑架、放火等违法等行为索取工资的报道。相对于所有权利,在人的生存权面前都要退位。在现代的文明社会更不应该漠视人的生存权利。确保劳动保障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
四是保护弱者的需要。现代的立法越来越强调对弱者的保护,《
劳动法》的出台,以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人权利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是弱者权利保护立法的具体体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天生处于弱者的地位,劳动保障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体现了保护弱者权利的现代立法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