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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优先权研究(附:劳权的挫败——新《破产法》的缺憾)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在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依照《海商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等费用(即共益费用),优先于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担保权,先后顺序依次是:共益费用——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其他。
  (三)有关经济法、商法规定的劳动保障优先权。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破产清算时):《合伙企业法》(适用依法解散清算时)、《公司法》第195条规定(适用依法破产或解散清算时),保险法88条(破产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25条,《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适用依法解散时,与其他法不同的是把劳动保险费用改为社会保险费用)等法的规定基本雷同,清偿顺序依次是:
  1、清算(破产)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其他债务。
  三、现行有关劳动保障优先权立法的特点和问题
  (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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