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在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依照《
海商法》第
二十四、
二十五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等费用(即共益费用),优先于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担保权,先后顺序依次是:共益费用——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其他。
(三)有关经济法、商法规定的劳动保障优先权。
《
商业银行法》第
七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破产清算时):《
合伙企业法》(适用依法解散清算时)、《
公司法》第
195条规定(适用依法破产或解散清算时),
保险法第
88条(破产时)《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
25条,《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适用依法解散时,与其他法不同的是把劳动保险费用改为社会保险费用)等法的规定基本雷同,清偿顺序依次是:
1、清算(破产)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其他债务。
三、现行有关劳动保障优先权立法的特点和问题
(一)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