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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优先权研究(附:劳权的挫败——新《破产法》的缺憾)

  从报道提供的有限信息可看出,只有2800多万元可执行财产,需参与分配的债权分别是:1、工人工资771万人,2、金融机构贷款2.19亿元,3、税款490多万元,4、工程款、供货款等其他债务近3600万元。合计2.6761亿元。报道没有讲明54%的比例是指被欠工资总额的54%,还是2800万元的54%?如果是指被欠工资总额的54%,就不能体现工资优先规定,因为可执行的2800多万元财产完全可以足额支付771万元工资;如果是指2800万元的54%,却超过了所欠工人工资的总额,是不可能的,也许是2800多万元包含了向银行作抵押的不动产价值,银行得以优先取得,剩余的全部财产只够支付工人工资的54%了。另外工人的社会保险费问题没有涉及。笔者无意于追究法院的执行理由和报道是否准确,不过,我们起码可知道:其一,法院的执行依据是参照适用而不是依照,说明立法存在盲点;其二,法院参照适用的结果是抵押权优先于工资,导致工人工资不能全额支付。由此引出了我们讨论的话题:一是现行有关劳动保障优先权的立法有哪些。二是有关立法存在什么问题。三是有关立法应如何完善,如抵押权是否应该优先于工人工资等。
  二、现行法律关于劳动保障优先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劳动保障优先权没有统一规定,而是分散在一些法律中。主要规定如下:
  (一)有关破产企业中的劳动保障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第34、37条规定,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楚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处于同一顺序。
  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除非价款超过担保的债务的部分;也就是所谓的别除权,它优先于其他债权。
  《民事诉讼法》在破产程序一章也有基本一致的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破产的非国有法人企业。
  (二)船舶优先权中的劳动保障优先权
  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优先权包含在船舶优先权中,清偿顺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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