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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优先权研究(附:劳权的挫败——新《破产法》的缺憾)

劳动保障优先权研究(附:劳权的挫败——新《破产法》的缺憾)


蔡吉恒


【摘要】我国有关劳动保障优先权的规定分散,且劳动保障优先权不能一贯始终,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修改后的《破产法》的解决方案也未尽如人意。笔者认为,劳动者工资等劳动保障债权应优先于担保物权。
【关键词】劳动保障;优先权;立法建议
【全文】
  本文所指“劳动保障优先权”是指以劳动保障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权利为内容的优先权。优先权本不是劳动法中的概念,这里借用了民法的概念。民法上的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制度旨在解决多个债权人向一个债务人同时主张权利时,应优先满足哪一债权人利益。它破除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优先权与民法上的债紧密联系在一起,由于只有物化了的债权才有排列受偿序位的可能性,因此本文所指享有优先地位的“劳动保障权利”仅包括可以物化的权利,通俗点说是可以用财产实现的劳动保障权利,如取得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权、获得赔偿权等。其他劳动保障权益如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保护权等,因无法用财产实现,也不可能与其他民事或行政债权人发生利益冲突,不是本文讨论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实的经济社会中,一个用人单位同时对数人负有债务的现象极为常见。劳动保障权益能否优先受偿,意味着劳动者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优先的保护。我们先看下面一个案例。
  《信息时报》2002年9月19日讯:广州市3家大东园酒家自2000年开始至停业期间,共拖欠1300多名员工800多万元工资。经有关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并已申请法院执行的员工有1038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达771万多元;此外,3家大东园酒家还拖欠中国银行、天河信用联社等金融部门巨额贷款,已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就有2.19亿元;而其拖欠的大量工程款、供货款等部分纠纷也已诉至法院,目前申请执行标的金额近3600万元。以上债务总额共计2.8亿元。大东园大部分为租赁场地经营,实际资产值很少,因此还拖欠了巨额租金、水电费和管理费,各债权人的起诉尚在审理中。同时,大东园拖欠税款490多万元,地税局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往返奔波,将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查封、拍卖变现,并想尽办法以高价拍卖其所属财产,但却只能执行回2800多万元,与大东园所欠债务相比相差甚远。而且大东园所属不动产都已向银行作抵押,银行依法享有优先权。因此,天河区人民法院参照工人工资优先的相关法律规定,以54%的比例给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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