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工伤认定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蔡吉恒
【摘要】工伤认定制度运行低效率、高成本,拖延了劳动者工伤救济时间,严重损害了工伤职工利益,而且导致法律关系混乱,逐步取消工伤认定程序应尽早纳入立法机关的视野。
【关键词】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立法建议
【全文】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在原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基础上明确了工伤认定制度,统一了工伤赔偿的救济程序。实践证明,工伤认定制度运行低效率、高成本,拖延了劳动者工伤救济时间,严重损害了工伤职工利益,而且导致法律关系混乱,逐步取消工伤认定程序应尽早纳入立法机关的视野。
一、工伤认定制度实施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制度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职工遭受伤害情形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的行政确认制度。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工伤认定的价值及法律后果
就目前而言,工伤认定的主要价值在于通过确认职工受伤害情形是否为工伤来固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权利义务仍需适用实体性规定另行确定。其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类: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认定工伤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属公权性质;用人单位有支付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义务,属私权性质。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将承担全部工伤待遇的义务,纯粹属私权性质。
(二)工伤认定争议案件的特点
《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急剧上升,成为主要行政争议之一。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增长快。据不完全统计,由于工伤认定争议的大幅度增加,全国仅劳动保障系统2005年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比2004年增加10%,行政应诉案件比2004年增加36.5%。某省级劳动保障部门2004年、2005年两年时间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就是《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的77%,其中79%是工伤认定案件。二是发生争议的基本未参加工伤保险。因工伤认定发生行政争议的案件中绝大部分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而且经常是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之后,职工才申请认定工伤。有的省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超过90%(鉴此,本文在探讨工伤认定的制度缺陷时侧重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