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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关联交易规制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1)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确立加重控股公司责任制度。目前,金融集团在我国已经成为现实,实践中已经出现部分金融控股公司为母公司的集团和国有银行为母公司的集团。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已是当务之急,应当通过法律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为必须接受监管的机构,确立加重控股公司责任制度,规定控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母公司对其银行子公司的加重责任。在子公司资本金不足或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有权要求控股的股东给予子公司补充资本金或者提供救助。如控股公司不履行其加重义务,监管机构有权对其采取制裁措施,严重者甚至可以取消控股公司的某些业务资格,或强制控股公司剥离其银行子公司。
  (2)根据不同金融领域的特点以及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信托业、保险业等领域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内在运作机理,建立健全适应不同金融领域的金融业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制措施。
  (3)针对金融业关联交易的复杂性与隐蔽性,完善金融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准则,增强金融业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4)完善公司法,确立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和深石原则。基于现实中关联交易的猖獗,我国应借鉴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尽早确立和完善法人格否认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应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可以否认公司法人格,确定控制公司应对从属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一,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第二,股东客观上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第三,股东的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四,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否认法人人格。不过,建立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无条件地否定从属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抛弃股东有限责任,而是在维持股东有限责任和规制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借鉴美国“深石原则”,确立非关联债权相对于关联债权的优先制度。在关联交易中,关联企业往往通过虚假设立优先权转移优良资产,或采取虚假交易,虚构债权、债务事实等手段,在参与分配时利用虚假债权逃避执行。因此为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亟待借鉴美国“深石原则”,确立非关联债权相对于关联债权的优先制度,规定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无论债权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得主张抵销,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加分配,或者分配的顺序应次后于其它债权人。
  2、构建我国全方位、全流程的金融业非正当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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