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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关联交易规制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4)投资咨询限制。金融集团的关联机构在从事投资咨询业务时,如果咨询业务工作人员知道某一证券是由关联证券机构承销或者交易,应当向客户披露关联关系的性质,否则不得对该证券的价值提供咨询意见。
  (5)保持关联金融机构独立性。国外金融监管当局为了保持关联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独立性,通常对关联金融机构之间工作人员的交叉任职、营业场所分离和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限制。
  三、国外金融业关联交易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金融业关联交易已经多次发生,而且发生频率高,涉及金额大,同时在这些已经发生的金融业关联交易中非正当关联交易占大多数,损害了债权人、少数股东、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金融市场秩序,部分金融业关联交易甚至已经导致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乃至倒闭。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注意到了金融业关联交易,并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散见于多个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其中代表性的已经颁布生效的专门针对金融业关联交易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正在拟定中的有《信托投资业务关联交易行为指引》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关于金融业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办法》分为五章共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方的定义、识别及确认,关联方报告及承诺义务,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种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和人员组成,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及决策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禁止性及限制性规定,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以及法律责任等。
  但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关联交易的规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目前我国还缺乏针对关联交易的专业性监管法规,有关金融业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主要为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多是相关监管部门从本部门情况出发制定的,对金融交叉领域考虑较少,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同时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法律层次低,没有形成完整的管制体系,而且规定过于原则,概念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不少类型的金融业关联交易处于监管真空状态,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为数众多的非法金融业关联交易没有真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和制裁,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不法金融机构的非法关联交易行为;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尚不能就金融业关联交易监管进行充分的信息共享和有效的沟通协调;监管部门对金融业关联交易的监管缺乏经验和足够的监管手段,对金融业关联交易的监管比较被动,尚不能有效避免或有效制止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常常是在关联交易已经发生且已经产生重大经营风险或危机金融机构的持续经营时才发现。正是这些问题和缺陷导致我国当前的金融实践中非正当关联交易进行频频发生,而且金额巨大,少者几千万,多者上亿,甚至数十亿元,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给金融安全埋下了风险隐患。因此,总结我国金融业关联交易带来的重大教训,借鉴国外金融业关联交易立法和监管经验,加强我国金融业关联交易规制已是当务之急。
  1、完善立法,依法规范金融业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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