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本维持承诺(capital maintenance commitments)
资本维持承诺也称“净值维持协议(Net Worth Maintenance Agreement)制度 ”,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联邦储蓄监管者为了应对储蓄业日益恶化的财务状况而创设的一项制度。根据该制度在批准储贷控股公司(savings and loan holding companies)收购新的储蓄机构申请时,附加了一项条件,要求申请人对他拟兼并的储蓄机构的清偿能力作出明确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收购申请会被拒绝。
(4)力量之源原则(the source of strength doctrine)
1987年,美联储在一项政策陈述中正式公开了“力量之源原则”,规定在银行子公司财务陷入困境时,银行控股公司应当通过注资维持其在银行子公司、储蓄子公司的清偿能力。该原则一经确立实际上为银行控股公司体系的安全与稳健制定了新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外金融业关联交易的监管
在金融机构从事单一业务的市场环境下建立起来的审慎监管体制已无法适应金融业关联交易的风险监管要求,依不同金融机构而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金融监管方式监管金融业关联交易存在重大的监管漏洞,传统的监管措施亦无法对金融业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监管,进而产生重大金融风险隐患。因此金融业关联交易呼唤着传统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为加强金融业关联交易的监管,规范金融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国外不少国家改革了金融监管体制,完善了监管措施,增加了针对性的监管法律内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1、改革监管体制。
为应对金融集团化的发展趋势,避免金融业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传播,一些国家开始采用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韩国、德国等。在仍然采取多头监管体制的国家中也根据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理论分别形成了金融集团的伞形监管结构、牵头监管结构和双峰监管结构。上述三种监管结构均结合了整个金融集团的审慎监管和不同金融业务的监管,同时也考虑到不同监管者之间的监管协调和信息交流,以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从而达到即对金融业关联交易实施有效监管,又节约监管资源,减少监管负担的目的。
2、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国外在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上,往往都采取原则禁止和豁免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对关联交易或关联方不做明确禁止,但在具体方面做出有效的限制。针对金融业关联交易,国外金融监管当局主要采取了明确界定关联方和需监管的关联交易、市场交易条件、加强内部控制、限制交易额、赋予关联方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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