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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关联交易规制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2、加重金融控股公司责任制度
  为应对存款机构危机,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向所控制的金融子公司转嫁经营风险,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联储、联邦储蓄监管机构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加重金融控股公司责任方面进行了尝试。自从1989年以来,美国国会通过的两部法律规定了控股公司对银行和储蓄子公司的民事责任,从而构成了加重金融控股公司责任的系列制度。加重金融控股公司责任制度通过改变控股公司自身激励的方式,能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对各子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因为控股公司作为股东控制着下属银行的经营决策,具备信息优势,控股公司的监督与管理比任何外部的监管更为有效。但是这些制度突破了传统金融法律的法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在法律和经济理论上均是一种影响重大的变革,为此,学术界对此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特殊企业说” 、成本支付假设(cost defraying hypothesis)、“饿狼假设” (the hungry wolf hypothesis)、市场自律假设(the market discipline hypothesis)、企业责任原理等多个理论为上述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些制度主要包括:
  (1) 交叉担保条款(cross-guarantee provision)
  美国《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实施法》(FIRREA)中规定了该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在控股公司中的一个存款机构倒闭、遭受损失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直接将损失在该控股公司体系中的银行和储蓄机构之间分摊。该条款在控股公司体系中的个别银行破产时,强制性地将该控股公司体系中的存款机构实行横向合并,分担损失。交叉担保条款的规定实际上加重了控股公司的责任,但该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和储蓄机构之间,且不能视为完全的纵向合并。
  (2) 立即改正措施(prompt correction action)
  1991年的《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FDICIA)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款,为资本金变得不足的银行和储蓄机构规定了采取立即改正措施(prompt correction action)的义务。根据该条款规定,资本金不足的银行和储蓄机构必须在一定期间内恢复资本金水平,并提供其控股公司所作的担保,保证其实施资本恢复计划。不遵守该条规定的存款机构将会在经营方面受到严厉的监管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将关联交易的监管限制扩大适用于与关联存款机构之间的交易、利率最高限制、资产增长和业务范围限制、更换管理人员以及禁止任何形式的银行间存款。该条款更直接地应对了纵向合并的问题,要求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垂直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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