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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关联交易规制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金融业关联交易规制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余保福


【关键词】金融业;关联交易;合理规制

【全文】
  一、国外有关金融业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金融业关联交易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风险集中、风险蔓延、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情形,损害客户、债权人、小股东权益,为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甚至影响金融安全,为此国外法律对金融业关联交易创设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对金融业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1、公司法规定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和深石原则
  关联交易所引起的和债权人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已经引起了各国的高度重视,许多国家的立法已经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在处理关联企业的领域中,美国法律主要运用三个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原则(the principl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深石原则(deep-rock doctrine)及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前两个原则地运用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从属公司的债权人。第三个原则地运用主要是为了保护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旨在突破严格有限责任的限制,用现实的态度来解决有限责任制度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和复杂的现实问题,尤其是对债权人的保护。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法律原则上承认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各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各自仅以自身财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务不承担出资之外的额外责任;但当控制公司无度操纵从属公司,从而使从属公司实际上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时,法律可以揭开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面纱”,把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从而责令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深石原则又称为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 Subordination Rule),是一项根据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原则。根据该原则,控制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或者分配顺序应次于其他债权人,如果母公司合资公司同时发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为贯彻此原则,由母子公司合并组成破产财团,按照比例清偿母子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以保护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该法律原则,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控制公司的债权分配应次于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从属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控制公司行使对从属公司的控制权违反应有标准;控制公司不遵守独立公司应遵循的规范;资产混合或利益输送。在上述法律原则下,即使子公司的债权人在子公司发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能获得较好的保障,又能防止虚假债权的发生。
  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即控制公司公司作为从属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对从属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控制公司不能为任何有害于从属公司少数股东的行为,否则,控制公司必须对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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