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扣收。
从企业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性质上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扣收一次,中断诉讼时效两年。至于一次扣收多少金额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目前法律没有明确限定。
(2)通过公证进行保全。
公证书是证明力极强的法律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不需要举证法院即可认定。在逾期贷款催收过程中,当借款人和担保人拒不签收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书时,银行可以对催收的事实予以公证,以保全证据。具体操作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催收并进行公证。采用此方式的操作程序依次为:金融机构代理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员做笔录、公证员审验催收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公证员监督金融机构代理人将催收通知书(原件)封入信封之中、公证员监督金融机构代理人将信件在邮局发出、公证员收存挂号邮件收据或特快专递详情单、出具公证书。2、上门催收并进行公证,即公证员同金融机构代理人一同到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住处,公证员监督金融机构代理人将贷款催收通知书递交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在此基础上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具体操作程序为:金融机构代理人提出公证申请书、公证员作笔录、公证员审验贷款催收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相符(复印件存档)、公证员监督金融机构代理人将贷款催收通知书递交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公证员出具公证书。
(3)通过督促程序予以保全。
所谓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种程序。在信贷业务实践中,当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时,银行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虽然运用此种程序不一定达到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目的,但银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行为亦是一种主张权利的行为,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且此种方式既简便、高效,又经济(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每件只需交纳申请费100元。少数法院按照贷款金额比例收费的做法是违法的)。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扣收、运用公证催收,还是通过申请支付令来保全证据,都只能是在贷款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其原因在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不予保护,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仍然有效,而扣收、公证、支付令均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而非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5、利用刑事手段的威慑力促进不良资产保全。
对采取严重违规或虚假关联交易手段骗取贷款,恶意侵吞、挪用信贷资金造成债权银行重大经济损失,对法院已经生效判决据不执行,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银行要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请求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在司法机关的协助下保全银行债权。
6、制定执行奖励措施,调动执行有功人员积极性
对银行内部的激励措施方面,应制订专门的胜诉未执结案件执行收回款物奖励办法,设立独立的考核指标体系。根据不同情况对胜诉未执结案件实行定价、打包,明确专人负责,将个案以不同形式发包给银行内部有关人员,确定个案适当的包干费用。同时,要对执行情况按月考核奖励兑现,对协助法院执行积极,采取措施得力,效果好的个人实行奖励和表彰。这样,调动执行有功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挖掘有关人员的能动性和潜力。
7、完善银行纠纷处理机制,提高案件处理的主动性
银行胜诉判决执行难现象的出现,银行自身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的主观原因。因此,银行应从自身入手,完善纠纷处理机制,提高案件处理的主动性和时效性。一是银行和借款人发生了纠纷,若发现借款人有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时,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92、
93条规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告可能转移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二是在债权债务已经虚置、未判明被诉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不要盲目起诉。当前,一些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架空银行债权,这些企业成了空壳,没有被执行能力,对其提起诉讼已没有意义。因此,诉前要通过各种途径落实债务,判明被诉主体资格。三是对可能危及合同的效力时,诉前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四是为防止被执行人逃逸、转移、隐藏、赠与他人财产,银行应特别注意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