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献琛、许树花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海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许俊强
【全文】
【案情】
原告许献琛、许树花。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厦门平保)。
1993年7月14日,许建军与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厦公司)劳务合作三部签订渔船船员劳务合同,约定中厦公司派许建军赴境外从事渔业捕捞工作;船东负责为许建军投保人身安全险,保险金额15,000美元;合同有效期至1997年7月15日。合同签订后,许建军被派至“信隆202”船工作。1996年3月1日,厦门平保签发A0005号人身保险团体保险单,并据投保人中厦公司的申请,按下列条件承保:保险险种为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被保险人共877人;行业远洋捕捞;工种远洋渔工;保险期限1996年3月1日中午12时至1997年3月1日中午12时止;人身意外伤害最高限额每人每年15,000美元。双方还达成如下特别约定:案涉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服务区域为各服务船舶的作业区域;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索赔由投保人统一办理,赔款由投保人转交,保险人不直接受理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人的索赔事务。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第四条第一款、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使死亡,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为;被保险人因病死亡或残废;未查清的失踪人员。第十二、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许建军为该保险单下的被保险人之一。1996年3月2日7时(西班牙时间3月1日晚12时)左右,许建军在停泊于西班牙某港口的“昱友236”船上被高兆中用刀刺死。
许建军死亡后,许献琛向厦门平保提出理赔申请。1998年9月8日,厦门平保理赔室致函死者家属称,许建军意外死亡一案,不属打架斗殴的证据不足,待投保人中厦公司提供西班牙法庭笔录后,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予以考虑理赔事宜。11月25日,被告厦门平保向原告许献琛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称原告的理赔申请材料不齐全,并不能及时补齐,导致无法认定事故的性质,经多方考虑,决定不予立案,并作撤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