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福州永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郑保妹、李积清、李丽婷、李丽佳、李美嫩、念珠妹支付李滋强死亡补偿费288,975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永丰公司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三)解说
“福远渔225”轮在斯里兰卡海域遭不明船只袭击造成船沉人亡,这一事故曾引起央视等媒体广泛的关注,也引起外交部等部门的重视。本案所审理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其实是该事故善后工作的一部分。本案主要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1、准据法问题
“福远渔225”轮在斯里兰卡海域生产作业、且李滋强死亡的事实也发生于该海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4条的规定,本案属事实涉外的民事案件。因此,如何确定准据法是审理本案的首要问题。
案涉合同是一份劳动合同(下述),合同的履行地大部分是在航行于国外的中国籍的船舶上,所以,本案合同属涉外合同。现行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对涉外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法律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曾规定,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律。因《
涉外经济合同法》失效,作为该法的解释,理应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正是所谓的“皮之不存,毛之焉附”,但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特征履行说,并根据司法实践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的结果,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仍有参考的价值。本案当事人并未对整个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如何适用法律作出约定,参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劳务(劳动)实施地法律。传统的观点认为,船舶是一国浮动的领土,案涉船舶悬挂我国国旗,是中国籍船舶,故本案合同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其实,本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虽无法律适用的约定,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如何适用法律却有约定,虽然该约定并未明确具体的法律或法规的名称,但依据该约定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完全可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分割方法是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的一种仍保持强大生命力的传统学说,该说主张可对合同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决定其应适用的法律。本案主要是工伤损害赔偿问题,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也应适用我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