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原告郑保妹等人与被告福州永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公司船员劳务合同案

原告郑保妹等人与被告福州永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公司船员劳务合同案


许俊强


【全文】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03)厦海法商初字第136号。
  2、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保妹,女,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系李滋强之妻,住平潭县澳前镇潭报村。
  原告李积清,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系李滋强之子,住址同上。
  原告李丽婷,女,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系李滋强之女,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郑保妹,系李丽婷之母。
  原告李丽佳,女,汉族,1994年7月18日出生,系李滋强之女,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郑保妹,系李丽佳之母。
  原告李美嫩,男,汉族,1918年6月26日出生,系李滋强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念珠妹,女,汉族,1926年6月24日出生,系李滋强之母,住址同上。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盛武,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永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北路金晖新村20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传勤,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州圣庙路1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谢敢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辉,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俊强;代理审判员:洪志峰、邓金刚。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03年10月26日。
  (二)审判情况
  1、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2年6月6日,李滋强与福州永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下称永丰公司)订立《劳务合同书》,约定由被告聘用李滋强为“福远渔225”轮渔捞员。合同还就聘用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其中被告永丰公司在合同期内负有为李滋强投保人身保险之义务。2003年3月20日凌晨,“福远渔225”轮在斯里兰卡海域执行远洋公司之远洋渔业项目工作时,遇海盗侵袭,李滋强在袭击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永丰公司除支付李滋强丧葬费30,000元外,对死亡补偿费等以种种借口不予支付。原告认为,永丰公司与李滋强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被告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下称远洋公司)作为李滋强的实际用人单位,与李滋强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因此二被告对李滋强在执行职务期间死亡,应按《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对死者近亲属赔偿及抚恤的义务。永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李滋强投保人身保险,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通常船员人身保险之最低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因此永丰公司应承担之违约赔偿金为100,000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李滋强死亡补偿费347,375元;判令永丰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其未履行为李滋强投保人身保险义务之违约赔偿金100,000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