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撤回起诉。
【评析】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诉讼时效问题。即诉讼时效多长?当事人是否可以协议延长诉讼时效?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得找出本案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本案原告起诉时,《
海商法》已颁布并生效,就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该法作了规定,其诉讼时效为一年。本案民事关系发生于1993年7月1日之前,《
海商法》尚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海商法》的通知”,《
海商法》施行后当事人起诉的,审理时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我国《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条文所使用词语的意义,涵盖了权利人就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其实该时效是一种特殊时效,不应是《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时效,《
海商法》对此作了特殊规定即是佐证。在《
海商法》生效之前《
民法通则》对此问题未作规定,这是因为《
民法通则》颁布较早,当时对外经贸关系尚不发达,立法者对这类需要规范的案型预见不足造成的。因立法者对社会情势预见不足而对应规范事件未作规定的。这种情况在民法解释学上称预想外型隐含漏洞,在我国现行法上,预想外型隐含漏洞另一典型例子是关于融资租赁被《
经济合同法》关于财产租赁规范所涵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