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批判”过去抑或“建构”未来——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也许,归根结底,还是如维特根斯坦曾深刻谈及的那般,“一个模糊物体的真实画象只能是模糊的而不可能是清晰的”[31]。那么,我们似乎同理可得,如果一种事物的“真相”足够复杂,我们便也只合还它以“复杂”。
  三 、结语: 对邓正来建构逻辑的评述与进一步的问题开放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主要是从知识社会学角度,在邓正来对中国法学“缺失中国理想图景”与“不关注中国现实”的批判背后,解析出了一条我所谓的“弱中国自然法”之建构理路。这一建构理路的揭示,至少可以使我们看到:第一、邓正来通过在中国提出自然法理念而试图引导一种思维方式的转换,进而提示出超越现代化思维来讨论中国前途的可能性。第二、知识分子在这一思维方式革命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只有知识分子保有自主的反思力,才有可能既破除掉传来知识与其中价值理想(西方理想图景的意义)间那种紧密的附随关系,又消解掉知识对其描述的现实对象所可能产生的“正当性赋予”之力量,从而解放出知识自身的批判力以及面对“真实”现实的解说活力。同时,这一建构理路还可能使我们对“批判”和“建构”这一对概念之间的复杂关系,获得更为深入的认识和反省。
  在我看来,对邓正来这一建构理路的揭示中,仍然有一个可能被开放出更大理论空间的初露端倪的理论问题。作为本文的结语同时也作为继续思考的一个开端,我认为在这里对其加以阐释是适宜的:
  一如前文所述,邓正来通过在中国提出自然法的理念而试图引导一种思维方式的转换,进而提示出超越西方现代化来讨论中国前途的理论可能。那么,接下来能够设想的是,至少有这样三种理论上的可能:[32]
  一、中国仍然取道西方现代化的方向。然而,这一方向的内核正是邓正来在文中着力批判过的“传统与现代二分”、“直线进步观的预设”[33]。即使经中国知识分子独立反思与批判后的接受,也仍然会因这两个核心前提的存在而致使诸多固有的矛盾无法解决。
  二、仍然在西方的脉络上,但并不选取至今仍然鼎盛的西方现代化模式。而是回溯至西方“前现代”的文明或者寻求某种可能的“现代之后”的方向。比如施特劳斯就认为,“对西方现代性的真正批判必须具有一个不同于现代性的基地,”他自己把这个超越的基地或视野寻到了西方古典思想,特别是他所谓的“柏拉图-法拉比-迈蒙尼德政治哲学”。[34]而当下诸多所谓的后现代思潮,却被吉登斯、哈贝马斯等学者认为它们仍然是处在现代性自身的逻辑之中。但至少在理论上存在着一个可能在“现代”的基础上超越自身而形成的“现代之后”的方向。
  三、完全抛开西方的发展脉络,另辟奚径探寻中国独立的理想方向。
  显然,这三个大方向的揭示仍然有待细致化,而且也可能会有相互间的交融,然而这种理论上的明晰至少可以启发我们进一步思考这样一个现实的理论问题:中国还可以对未来的命运作出怎样的选择?
  那么,这一继续思考就有可能与邓先生的论文一道具有“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之意涵了。[35]尽管以下这一问题依然是存在的,即:知识分子是否可以如此之“漂移(free-floating)”以至于能够在这些彼此冲突的宏大方向之间从容地自由拣择?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我们不断反思的问题。对此,我的基本看法是,我们至少不应该过早地依一目之下的“现实情境”就断言中国“只能”怎样前行,就宣称中国的明天别无选择因而不必再去思考。这种怠惰的“思想”是贫乏无力的。而敢于以思想的名义辩驳最大的问题,这恰是学术对现实社会的担当方式,也正是学术永恒的魅力与生命力之所在。
  也许,正所谓“结论,只不过是我们懒于继续思考下去的地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