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世界结构下的中国现实”
对应着“理想图景”这一应然层面的设定,“世界结构下的中国现实”在邓正来的“弱中国自然法”逻辑之中充当了接受前者“评价、批判或捍卫”的“实然”层面角色。但在文章中,作者并没有直接论及什么是确切的“世界结构下的中国现实”?而是主张“将中国的现实世界置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之中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在此,就如同对理想图景的开放一样,作者仍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消解掉了诸如吉尔兹的“意义世界”对“现实”所要求的封闭性阐释,也同时否定掉了客观实证主义者所信奉的那种“客观真实”的唯一存在。因为从知识社会学角度,“现实”绝非主、客二元认识论前提之下所假设的“纯粹的客观实在”,而在很大程度上乃是附载着理论的主观建构物。邓正来反复提及“对中国现实作问题化理论处理”,其用意十分明确,他强调一种体现为“知识”形态的可以由论者各自定义、可以相互探讨或争辩的“中国现实”。于是,邓正来就从知识的角度把“实然”和“应然”这两个层面都开放了出来,都成为可想象、可讨论、可质疑的“问题”。
正是这种对旧有思维方式——实证主义的“真理”观、“进步”的唯一可能性、“现代化”道路的盲目信奉等——的“连根拔除”,并提出替代旧有思维方式的开放和“问题化”这一思路,使得邓正来所采用的“知识——法学”分析进路无法被其他各种“外部进路”所替代,而成为推进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理论贡献之一。
第二, 虽然邓正来的知识社会学进路把传统自然法上的“是”与“应当”两极都开放了出来,但这种“开放”与无根据的“虚无”之间毕竟有一道鸿沟,也即——“特定时空”要素作为一条线索,从始至终贯穿于二者。“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同一切文化性质的‘身份’问题和政治性质的‘认同’问题一样,都来自活生生的具体的世界空间的体验:来自中国法律制度于当下的具体有限的时间性,同时也来自中国法律制度所负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记忆” [26] 。这说明了“世界结构下的中国”始终充当着我们的建构所依凭的根据和出发点。因此,这一开放仍是一种“有根”的开放。
然而与此同时,这一“建构理想”和“现实根据”的逻辑之中就出现了一个值得我们追究的问题。前文谈到自然法的逻辑乃是一个位阶的合法性来源于更“高”的位阶,而邓正来将其替换为使“应然”判准的来源又“环进”(loop into)[27]到下位的“实然”层,意思是他认为最终要靠对“实然层面”的把握来升华出应然的设想。那么,这在认识上就可能出现一个问题:即“世界结构下的中国现实”既作为接受指引的被审视者,却同时又担当了产生审视者的根据。因此,我们在“应然”标准的支撑下关注“实然”,但这一“应然”标准本身却又产生于“实然”,这是否构成了一个“循环”?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第一、我认为这里确实存在着一般意义上的“循环”。并且它可以被概括为“理论知识(理想图景)与现实”之间的“循环”。第二、但我同时认为,“循环”并不必然地等同于“谬误”。人们之所以厌恶循环,在很大程度上讲乃是因为“循环”使我们找寻因果关系链条的愿望无从实现。而产生这一探寻单向因果关系的强烈愿望,一如霍姆斯所讲,乃是源自“人的心灵中对于确定性和宁静的向往”。而他紧接着承认“确定性通常只是一种幻觉”[28]。即是说,人的心智对“逻辑的事物”的向往与这种向往所可能产生的“自欺”非常容易使我们对认知对象作不适当的简单化处理。那么,现在我们就可以换一种方式再来思考一下前述问题:这种“循环”究竟是一个无法确定逻辑起点的理论弊病呢?抑或这一“悖论”本身更有可能是对知识与现实、理论与实践之间复杂的相互型塑与修正关系的一种必要的反映?亦即,其实“正是理论构造了社会现实,即科学家研究的‘事实’”,[29]并且“当(社会科学创造的知识)循环地往来于它们所描述的环境时,实际上它已经是‘修正’过的知识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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