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我认为暂且将邓正来所描述的这一阶段性流变的“中国理想图景”理念称之为“弱中国自然法”观,似较为贴切,并且这可以表明它与西方自然法理论的区别。
诚然,仅仅讨论为一种新的理论模型贴上何种名目的标签实是无足重轻的,重要的是我们应来探究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理论模型?依我看来,邓正来的知识社会学理论支撑在这一点上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8]因为知识社会学这一脉络受马克思一定影响,自曼海姆起着力探讨的就是知识如何受到产生这些思想和认识的社会背景影响的问题。其前提即是承认知识受到其背后复杂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从知识社会学角度看,作为人们建构起来的对世界形成的认识之一种,“理想图景”也必然受到不同社会背景、不同文化情境的影响。因而,如果认同了这一前提,就一定不会同意传统自然法那种对特定时空要素的漠视以及对不同人群的“想象”化约式的处理。
然而,知识社会学的视角在此只能解释为什么理想图景会呈现出依据“特定时空”而流变这一形式上的特征,它仍然无法回答究竟为什么需要“理想图景”这一更具实质性的问题。我认为,回顾一下“弱中国自然法”这一提法可能有助于对此问题的探究。翻开自然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历次对自然法的重提与复兴经常是与当时人们对某种压抑的不满、对某种束缚的反弹紧密相关的,“自然法”在很多情况下是对人的想象力和能动性的一种唤起。[19]正如 Rommen不无深刻地总结道:“ 据说,每一代人都会找到一种促使他们去研究自然法的新的动因”[20]。而对Rommen包括之前的拉德布鲁赫那一代德国学者来说,重提并研究自然法的动因乃是纳粹的专制集权统治所造成的压迫感。对于庞德来讲,提出“实用自然法”的要因之一则是想驱散弥漫在19世纪法律人共同体中的法律学悲观主义和对他们自己有所作为的能力的不信任感。[21]正像Freeman在讲到“自然法的诱惑”时所指出的那样:“纵观人类文明的历程,尽管人们总在为找到比自己现有的更好的法律和制度而奋斗,但是只要这些法律和制度是不完美的,只要人们仍然能感受到不公正,那么,人类对一种理想体系的追寻努力就将永远继续。”[22]那么,邓正来在中国这个艰难转型时期提出“弱中国自然法”,是否也有相类似的意图呢?从文本中看,如果说存在他感到需要冲破的压抑,那么这与他一如既往的探讨层面一样是知识上的。亦即作为整体的中国知识界长期以来“前反思性接受”着西方知识,而并不自觉到“隐含在这些知识背后的各种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西方现代理论和观念,经由‘建构者’的我们,不仅为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而且也为我们认识和选择某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类型设定了相应的规定性——亦即‘理想图景’”。[23]因此,中国知识分子集体无意识地在“西方理想图景”之下诠释、修补或继续强化其“正当性”的知识生产活动,乃是邓正来认为使西方知识演化出“正当性赋予”力量的“共谋”之力。正是这两种力量的合力终使得当下的“中国”迷失在了西方现代化语式和价值理想的迷雾之中。于是,我们脚踏在这方土地上,然而我们无法自己赋予其意义和未来。我们甚至说不出它在知识的话语中究竟何以称之为“中国”?而这似乎与韦伯当年的问式颇为神似,他自问:“什么是德国人?”、“怎样作一个德国人?”也许同出于这一“自我的迷途”,使邓正来觉到了“整个时代”所遗留给我们的困惑和压抑。
那么,他在这个意义上号召挣脱旧时代的困局而提出的“中国理想图景”理念,又究竟是作为一个实质性的替代品还是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对抗“现代化范式”,以期开启一个“寻回中国”的“新时代”的呢?对此值得注意的一点在于,“中国理想图景”这一形式框架本身对思维方式转换的建设性意义。一方面,“中国理想图景”为我们提示出了跳离西方“现代化”这一目的地之外,再来超越地重新审视各种可能的可欲方向之必要;另一方面从“中国”来看,它提示出了邓正来所谓的“根据中国”再来“重思中国,重新定义中国身份”[24]之必要。因此,“理想图景”就颇有些类似于吉尔兹所讲的 “定向性”概念的意味,[25]它乃是旨在揭示另外的思考向度。当然,在框架内部填充入论者各自具体的理想、具体的定义中国方式,也是“理想图景”的题中应有之意,但我认为,其首要的意义仍然在于这种转换思维方式的开创性价值。(虽然我们在这种强调思维方式转换的企图本身,已然可以窥见到提出者本人其实已排除了将“现代化”方向设定为“中国理想图景”的正当性。)第二,区别于提出某一实质性的“终极理想图景”的理论,邓正来的观点中类似于哈耶克式“无知”的知识观、有限理性的痕迹十分明显。这使得他们更多地寄望于自生自发的众多行动者的智慧与博弈,而不愿仅凭某一个人之理性,任由其“狂妄”地确立某一条终极的“康庄大道”。这一点自然也适用于仅具备“某一个人之理性”的作者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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