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我在下一部分中,将以这两个概念为枢纽,分三个具体步骤,从邓正来的批判之中解析出一条 “理想图景”和“世界结构下的中国现实”二者形成我所谓的“弱中国自然法”之建构理路。
(一)、为什么是理想图景?
邓正来在文中对“理想图景”作出了如下的否定性界定:“(理想图景)既是以批判西方现代化范式为基础的,也是以否弃那种主张一劳永逸且永恒不变之自然法的理论为前提的,更是以批判那种封闭且实质保守的文化“意义世界”为依凭的”。[9]他在另一文章中还作出过以下说明:“‘中国理想图景’是一种特定时空的根据论者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建构起来的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中国理想图景’实际上是对人之基本价值的普世性所做的一种‘弱势’的承认,而这意味着人之基本价值的普世性必须受到特定时空之序列的限定。”[10]并进而根据这些“理想图景”去评价及批判、捍卫和建构中国法制/法治与社会的发展进程。
综合这些对“理想图景”的阐释,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法和知识社会学这两种理论在此处的某种融合。这一说法的根据在于:1、邓正来所界定的“理想图景”确切地讲是一个伦理学和政治哲学层面的概念。它面对的并不是日常意义上的个人向往,而是要处理生存于当下的中国人对于我们“应当”如何生活、何为对中国人来讲“善”的社会秩序等这些至为根本的伦理、政治哲学问题的探索和解答。也正是在这个“应然指南”和可欲判准的意义上,“理想图景”具备了自然法理论[11]的精神内核,即“它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是正直的生活或‘合于自然的生活’之模范。它提供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激素、既存制度的一块试金石、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12]也就是说,“理想图景”首先建立在了自然法的“实然”与“应然”二元区分,并承诺用“应然”层面来不断审视“实然”层面的认知模式基础之上。一如登特列夫的概括:“自然法以理论与现实关系的一个特殊概念为基础,它是一个二元论的理论,它预先假定了实然与应然之间有一个间隙——虽然未必是一个悬隔。”[13]2、邓正来的“理想图景”标明了要关注秩序的“合法性”问题,关注法律秩序的内在德性。而不是如实证主义、实用主义论者那样将“法律所维护的价值是否可欲”这一问题悬置起来、不予追究。在这一点上,我们又可以听到自然法遥远的应和,“(自然法)总是跟一个特殊的法律观念共存亡。它一定要在一个条件之下才能够存在,那就是人们屏弃了‘法律与命令等同’的观念。”[14]反过来说,“肯定自然法,即是肯定法律为伦理的一部分。……对自然法的一个最佳形容,也许就是说它为法律与道德的交叉点提供了一个名称。”[15]因此,邓正来也就通过“理想图景”的提出而将法律制度与价值理想紧密勾连了起来 3、然而,邓正来所界定的这一流变的、受特定时空序列限定的“理想图景”概念却明显不同与自然法公认的另外两个核心特征,即如Troelitsch所总结的:“对自然法的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律法存在,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16]也就是说,邓正来通过将“特定时空”这一维度引入到“理想图景”的概念之中,从根本上消解掉了自然法在时间上设定的永恒性、在空间上设定的普世性这一极富终极和封闭倾向的特质。从而与自然法理论产生了一项重大背离。4、自然法中的“应然层面”诉诸于超验的神意或者抽象的永恒理性,但邓正来所建构的“理想图景”理念并不是向上诉诸的,它转而取决于对“特定时空之下的现实”所作的问题化理论处理。其将秩序的“正当性”来源从“超验”层面替换为“经验”层面这一转变,是对自然法所作出的另一项重大修正。而这一转换从理论旨向上讲,又显然是趋向了某种“现实主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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