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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过去抑或“建构”未来——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二 、 探析邓正来文中的建构理路
  “这些预设,曾一度被认为是对人的精神解放,但在今天却对有益地分析社会世界构成了核心的知识障碍”。——沃勒斯坦的这句名言可以看成是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对他的批判对象所持的基本态度,也是他得以对 26 年来的中国法学展开总体性批判的认知前提。如其所称:“尽管中国法学在这 20 多年中的发展获得了很大的成就,因为它把我们从‘无法’状态或‘阶级专政’的法学时代解放了出来,但是,我们必须即刻指出,就中国‘立法阶段’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而言,这 20 多年发展起来的中国法学也必须承担自己的责任,即它并没有因此而给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制建设提供一幅作为基础或判准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据此我认为,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而这个法学时代应该结束了,因为它已经承担不起中国法学在这个时代所应当担当的使命”。[5]这一论断明了地揭示出了曾经的“解放”和如今的“障碍”在中国法学中的映现,而“解放”之所以在今天成了“障碍”的依据便是26年来中国法学由于未加批判地把“西方理想图景”误作为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加之对这一“图景误置”的集体性不意识,导致了作为法制建设实践之可欲判准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缺失。在此,“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理念是邓正来据以批判整体中国法学所依凭的最关键的应然标准;甚至是其树立起来的足以划分新、旧两个法学知识时代的标志性界碑。因此,这可以视作邓正来批判中国法学“旧时代”的首要指向点。
  第二、邓正来对中国法学四种主要理论模式逐一解剖后总结出了中国法学的另一项总体性痼疾。即,中国法学对“中国现实”的不关注或者关注的只是在“西方理想图景”下比附西方现代性理论而臆造的“非中国现实”。[6]因此,“中国现实”在邓正来的批判中也就具有了正面的判准意味或者说被赋予了某种应然的所指。在此还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现实”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实体,如邓正来在多处批判中都提到的:“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论者更不会意识到他们在当下所谓的‘全球化趋势’中必须将中国的现实法律世界置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之中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7]可见,“世界结构”是邓正来依据“中国现实”进行批判时不可剥离的特定时空背景;“中国”的现实也必须依凭当下的“世界结构”才有存在的必要及定义自身的可能。因此,我认为将二者整合为“世界结构下的中国现实”能更为恰当地涵盖邓正来运用此一概念所欲表达的关系性意义。
  正是因为邓正来在批判中认为以上两个概念所蕴涵的理念在以往中国法学(或社会科学研究)中因受现代化范式的遮蔽而缺失,才导致了“上个时代”法学理论和实践领域诸多不可欲的发展状况,因此,我们便有理由推测,在他提出的对更可欲之法学“新时代”的建构中,应该会呈现出这两个概念“不再缺失”或至少是对其所蕴涵的理念有明确意识的思考状况[8]。因此“理想图景”和“世界结构下的中国现实”,作为作者进行批判时所依托的两个正面支点——尽管这两个概念并不是平行的同一个层面上的支点(其间关系将留待后文论及)——便有理由成为我们探析邓正来之建构理路的着手点。以试问:“理想图景”意味着什么?为什么探讨理想图景就是面对这个临界的“新时代”的关键?把握到“世界结构下的中国现实”如何可能?邓正来所主张的构画理想图景和“切实”研究中国现实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种关系又为我们揭示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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