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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过去抑或“建构”未来——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批判”过去抑或“建构”未来——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陈昉


【全文】
  一 、 引论:问题的提出及写作主旨
  诚如张文显教授在“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大会上的发言所称: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无异于给中国法学界投下的一枚“重磅炸弹”。既称之为炸弹,自然是欲表明其可能带有的“摧毁力”之摄人。而在已有的对这一长文的热烈讨论之中,这一体现为“摧毁力”的方面——即通常所谓的“批判”这一方面也确实是吸引了讨论者们大部分注意力之所在。[1]不为少数的讨论者都倾向于认为邓先生这篇文章的贡献仅仅在于其批判力,而乏于对自己理念的“建构”——这主要是针对他并没有描绘出自己所认可的“理想图景”之实质性内容而言的。那么,对于这一讨论倾向本身所凸显出来的一对概念之间关系的关注与思考,便成为了激发本文写作兴趣的关节所在,概括地讲,这一对概念间关系问题也就是“批判”与“建构”[2]二者之间究竟呈何种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经由对它的思考可能使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和品评邓正来这篇艰深的长文,同时亦是因为其有可能加深我们对于一般知识之性质的认识。我认为有必要首先做出交代的是,经由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思考,我个人大体形成了如下两点前提性(或称前见性)的认识:
  第一、我认为,“批判”和“建构”并不是简单地按字面意思看似乎对立或者判然二分的关系,二者更适宜被理解成是一种相互映射的、双向性的关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任何批判其背后总会隐含着某种倾向,亦即批判者必然是站在一定的立场上对批判对象发言的。而且,当他不是仅向对象简单、武断地抛出“反对”这一态度,当他也试图使人信服地给出自认为充足的反对理由时,那么这一点就更可能得到明确:即其在批判的同时实际上也在维护着(经由给出一套批判依据而间接阐发出来的)另外一种信念。这一信念就隐含在批判所依据的论证逻辑之中。因此,“批判”和“建构”在这种意义上就应是同时进行的,批判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就暗中意味着是建构自身逻辑的过程。
  第二、如果我们不满足于只从抽象的“辨证”意义上来认识“批判和建构”的关系,而是将讨论对象放置于更为实际的知识生产关系当中来,那么我们还能够认识到:在人类知识的传承和发展进程中,理论上的“建构”必须是以学术“批判”为可能性存在的前提条件的。因为知识只有在批判前人观点的基础上才能对既往的知识传统有所修正或者创新;除非脱离开既有的理论脉络、完全重起炉灶,[3]否则,不质疑、批判别人的观点又何来“新”的理论建构呢?质言之,一种特定的“批判”既依附于它的理论脉络,又改变及“建构”着这一脉络本身。
  据此,我认为所谓的“批判”过程既充当了“建构”过程自身的背面,又是其在知识传统中赖以生成的前提条件,因此二者并不应当被对立视之。
  上述一般性的论断如果有其道理,那么应用在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具体分析之中,也是应当有解说力的。这篇文章给读者的第一感觉或者说最鲜明的阅读冲击往往来自于其强烈的、全面的、甚至带有颠覆性宣示的“批判”色彩。而本文感兴趣的问题或者说写作主旨就是想要追问:邓正来用洋洋 17 万字对中国法学(或中国社会科学)进行批判,如果他确实给出了自己的批判理据,而不是仅为了批判而批判,那么依据以上逻辑,在其批判背后所隐含着的那些应能被探析得到的“建构理路”又具有着怎样的轮廓和旨向?
  在此需要指出,邓正来这篇长文论述的问题和触及的知识脉络都极为庞杂,在笔者的知识储备及本文篇幅不可能穷尽其理论建构各方面的情况下,首先设定我们的论述进路便具有了相当的意义。经由我的阅读体会,知识社会学的理论支撑,即在邓正来的文章中体现为“知识- 法学”的认知进路乃是其与此前法学理论各种“外部视角”最主要的区别、也是其最有可能贡献出“知识增量”的角度之所在。因此本文准备着重沿着邓正来的知识社会学进路,探析出在他颠覆性的批判背后依然可见的诸条建构理路之一种[4]——亦即我在文章第二部分所阐释的“理想图景—世界结构下的中国现实”二者关联而成的“弱中国自然法”这一逻辑。在第三部分中,我还将尝试对这一建构理路进行批判性的评述。通过以上部分的分析,本文总体上试图达到如下两个目的:一、从知识角度揭示出邓正来对以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推进或“知识增量”之所在。二、通过对其建构逻辑的审视试图开放出邓正来的法学理论中有待我们进一步推进或更深入探究的问题,以期促进我们各自对这些问题所展开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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