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之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包括“立法权”在内的全部国家权力,其立法权并非来自“
宪法”的授权,当然不须规定所谓“立法权源”条款,只须在第
一条明示立法目的,即“为了什么什么,制定本法”就够了。这就是我国立法惯例中的“立法目的”条款。质言之,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依照
宪法,制定本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混淆于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直接抵触和违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个别法理学教授以物权法草案未在第一条写上“依照
宪法”字样为根据,指责物权法草案及其起草者“违反
宪法”,是他们自己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体制弄混淆了。如果最终颁布的物权法第一条真的写上“依照
宪法,制定本法”字样,不仅直接抵触和违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等于公开承认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法律,包括
合同法、
担保法、
婚姻法、
收养法、
专利法、
商标法、
信托法、
海商法、
保险法、
证券法等,均构成个别法理学教授所谓的“违反
宪法”!必将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于尴尬境地!因此,建议删去“依据
宪法”四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