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直接创造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依赖于任何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的立法权,不是来自
宪法的“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经成立,就拥有全部国家权力,包括制定
宪法的权力。新中国刚建立的时候还没有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政协制定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
宪法的性质,发挥临时
宪法的作用。但人民政协不是“制宪会议”,《共同纲领》不是“
宪法”。
中国第一部
宪法、第二部
宪法和第三部
宪法即现行
宪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现行
宪法的历次修改,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己进行的。现行
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的全部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直接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在于,一切国家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行政权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均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这与“三权分立”体制是根本不同的。
邓小平同志一再讲中国不搞“三权分立”,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一定要弄清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体制的关键区别。在“三权分立”体制之下,“议会”与“总统”、“法院”并立,属于依据
宪法设立的三个国家机关。“议会”的“立法权”既然来自“
宪法”的授权,则“议会”行使此“立法权”所制定的每一项“法律”,均须在第
一条写上“依照
宪法,制定本法”一句,以明示其合法的“立法权源”,称为“立法权源”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