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梁慧星
【全文】
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请注意,物权法草案前四次审议稿的第一条均无“根据
宪法”四字,仅规定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属于“立法目的”条款。现行
合同法、
担保法、
婚姻法、
收养法、
专利法、
商标法、
信托法、
海商法、
保险法、
证券法等的第
一条,也未出现“根据
宪法”四字,均属于“立法目的”条款。本条增加“根据
宪法”四字,不仅将本条“立法目的”条款,混淆于“立法权源”条款,而且将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混淆于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体制的差别何在?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是先召开“制宪会议”(国民大会)制定
宪法,通过
宪法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设“议会”、“总统”和“法院”三个国家机关,再授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因此,在采“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虽然议会行使“立法权”,但议会的“立法权”来自
宪法的“授权”,且议会的“立法权”不包含“制定
宪法”之权,议会不能制定
宪法和修改
宪法,要制定和修改
宪法,必须召开制宪会议。议会制定的法律,如超越其立法权限,即构成“违宪”。德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国家责任法》,被
宪法法院宣告“违宪”,因为议会不拥有“制定
宪法”的立法权,而《国家责任法》属于
宪法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