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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

  三、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
  我在此只是主张,我们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看待自己的宪法和物权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首先是一部法律,因而我们必须至少像一部法律那样认真对待它。在一部法律当中,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有公认和确定的意义;有些条款是不可操作的,因而不能作为衡量法律合宪性的尺度。因此,虽然物权法是可能违宪的,但是我们(尤其是我们法学家)不能随意指责其违背某些笼统的宪法原则。这些原则虽然在宪法之中,但是其目的是表达一种政治理想,而不是可实施的法律标准。如果在这些问题上“较真”,那么我们所做的其实只能是喊口号、“抓辫子”而已。试问,这和“文革”期间的政治斗争有什么两样呢?
  我能够理解违宪论者的某些顾虑,甚至能够认同违宪论者对物权法草案在细节上的某些不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取得了许多进步,但也确实暴露出许多问题。我们的法治状况还远不能令人满意,官员贪污腐败现象严重,社会分配存在着贫富不均和两极化趋势,等等。但是我希望我们都能现实和理性地看待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并真正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为此,我不能认同违宪论者对物权法的教条化指控,不能认同以“宪法”的名义在政治上无限上纲的文革式做法。在“文革”正式结束整整30年后的今天,我们或许用不着再说不应该“扣帽子”、“打棍子”之类的话了。遗憾的是,违宪论的指控让我们看到的正是“文革”的阴影。它误导了宪法和物权法原本可以正常进行的对话。
  物权法虽然不存在违宪论者所指控的政治方向问题,但确实是可能存在宪法问题的。事实上,假如它真的像违宪论所主张的那样区分国有、集体和个人财产权的法律地位,那么它很可能违反了宪法33条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不同的是,平等原则是一条可操作的法律原则,因而可以被用来作为衡量合宪性的实体标准。如果物权法规定国有和集体财产享有比私人财产更高的地位,那么它就不得不面临宪法平等原则的挑战。当然,平等原则并不要求绝对平等,法律可以对不同的人群规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平等原则确实要求法律上的分类必须具备正当的理由,必须能有效地促进或保护普遍承认的公共利益;否则,它就构成了宪法所不容许的“歧视”。因此,假如物权法的制定者不能为针对不同性质所有制的不同待遇提供适当依据的话,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它背离了宪法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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