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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

  法学家应该知道,无论是“基础”、“主导”、“主体”还是“并存”,都是弹性极大、边界极为模糊的词语,都不是在法学意义上可操作的概念。因此,我认为至少法学家不应该按照自己个人的理解,人为地将这些模糊的政策性条款套上一成不变的框框,然后强加于物权法或任何其它法律之上。更不应该无限上纲上线,随意宣称物权法违背了宪法规定的政治方向。且不论违宪论的动机如何,在效果上这种做法只是将论者个人的主观见解强加于宪法之上,然后以“宪法”的名义对其所敌视的法律发动政治上的攻势,进而产生危言耸听的后果。
  事实上,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是无法保证任何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多大比例的。对于这个问题,社会学创始人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一个世纪以前就看得很清楚。他在其巨著《经济与社会》中指出,在某些条件下,“法律秩序”仍保持原状,而经济关系却发生了极端的转变。只要有市场的自由交换,公有制可以转变为私有制,私有制也可以转变为公有制。在理论上,这些转变甚至不需要改动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一个字就能实现。如果美国人愿意的话,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国会规定收购全部私人企业的办法,在一夜之间实现社会主义。只要给这些私人企业支付了公正补偿,就没有人能说这种体制转变是“违宪”的。关键在于,即使“违宪”了又如何?只要保证市场的自由交换,就没有人为的力量能阻止所有制的自然调整。
  有意思的是,违宪论者似乎认为中国的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制的分界是不可变动的,除非所有人同意。按照这种逻辑,只有全国上下所有的人(至少是18岁以上享有公民权的人)一致同意,才能变卖任何一个国有企业,因为任何国有资产都是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没有我的同意你当然不能变卖我的财产。这种逻辑在今天是否说得通,无须我赘言。我也无须上纲上线地指责这种逻辑违背了2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总体精神和实践。我只需要提醒违宪论者注意,宪法15条已经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不知道他们是否还要在“社会主义”这个前缀上做文章,但我可以肯定地说“社会主义市场”是指一个健全、统一的大市场,而不是国有、集体和私人三个(其实是许许多多个)割裂的市场——如果那样还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市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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