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法是否可能违反
宪法的某些基本原则?
既然如此,下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究竟可能违反
宪法中的哪一条哪一款。违宪论者认定《物权法(草案)》违宪的主要论据似乎是它没有重复1982年
宪法第
12条的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存在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平等对待之嫌疑,从而背离了
宪法的“社会主义方向”。这种看法是令人费解的,因为任何法律都没有义务一字一句地重复
宪法文本。事实上,这种形式主义的机械“背诵”也不可能发挥任何实际作用。要真正保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适当的做法不是简单重复
宪法条文,而是建立公共财产权不受私人和政府本身侵犯的有效机制;否则,即便重复一千遍“神圣不可侵犯”的字眼都是无济于事的。
更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动辄指责某某法律违反了
宪法规定的某些政治原则和方向?我们都知道,1982年
宪法的第一章总纲规定了一系列国家基本原则、政策和方针。譬如和违宪论最相关的是,
宪法第6和第
7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问题在于,这些政策性规定究竟意味着什么?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是否意味着国有企业应该在数量或价值上超过总量的一半?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是否意味着国有企业的产值应该在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当中占有某个确定的比例?这些问题或许在1982年还有一个大概确定的答案,但是现在恐怕谁都说不清楚了。毕竟,自1982年制定之后,中国
宪法也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处于不断调整之中。1999年的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充分体现了一种市场多元化的制度设想。究竟哪种所有制应该在国民经济中占多大比例,
宪法却从来没有明确规定过,各人的理解也见仁见智,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