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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

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


张千帆


【全文】
  最近,《物权法(草案)》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有人甚至公开指责其中的某些规定“违宪”(以下简称“违宪论”)。但迄今为止,宪法学界还保持着难得的沉默。既然讨论的对象是宪法,宪法学者或许应该站出来澄清一下相关问题。正是出于这个想法,我希望能发挥抛砖引玉的作用,在此初步探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物权法可能在什么意义上违宪?第二,物权法是否可能在宪法学的意义上违反某些笼统的政治性或政策性条款?第三,就以物权法为例,什么是我们所应该探讨的宪法问题?
  一、物权法是否可能违反宪法
  首先,物权法是否可能会“违宪”?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事实上,法律是国家立法机构作出的一种公权力行为,因而总是不可能从逻辑上排除其和国家的最高法——宪法——抵触的可能性。物权法也不例外。我们知道,现代国家的宪法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界定政府不同部门的权限,二是保护个人权利不受政府侵犯,尤其是法律上的侵犯。中国物权法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财产权,因而一般不会涉及宪法的第一个功能。然而,物权法完全可能在第二个问题上犯错误,不适当地界定不同性质主体的财产权,过分限制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虽然物权法在国外一般被认为是“私法”(但在中国又并非完全如此),而私法也确实应该享有其充分“自治”的空间,但是即便是“私法”也可能遭遇宪法问题。例如,假如物权法规定妇女不能享有财产权,那就显然涉嫌违反宪法的性别平等原则;假如物权法允许国家随意征收私人财产,那又可能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正补偿原则。(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见拙文“‘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的宪法解释”,《南方周末》2005年8月11日)这些假想的例子表明,物权法确实可能违宪,尽管这部草案未必涉及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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