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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


关于“两便原则”的新诠释,详见黄松有:《与时俱进的“两便原则”:民事审判改革的指导思想》,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4期。

载http://www.civiljustice.gov.hk/civiljustice/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39页。

陈刚:《传统与规律:法系视角下的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趋势》,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597页。

奥特马·尧厄尼希著,周翠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第353~354页。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川岛四郞:《日本民事诉讼的改革与发展》,载

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中村英郎著,陈刚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页。

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总说明》,

参见“台湾民诉法”(2003年1月修正),]。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7页。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有关小审法院程序的规定, 参见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175页。

在现行审判体制下,所有诉诸法院的纠纷都必须由法官解决,办案法官数量显然与案件量不成比例。所谓“案多人少”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展,应提倡经由审前程序、ADR方式疏减讼源,从而使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才交由“少而精”的法官解决。

方便当事人诉讼,快捷解决纠纷——黄松有就<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19日。

上海海事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海事案件的情况分析》,载《2002年上海海事法院年鉴》(内刊)。

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2002年统计数据。

曹光嚁:《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不足与探索》,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日。

胡勇:《谨防滥用民事简易程序》,载《法制日报》2003年3月31日。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8页。

朱江:《改革内部运行机制出效率》,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7日。

张守增等:《繁简分流,公正高效——从北京西城法院审判员刘珍结1642件看‘便民法庭’》,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4月11日。

王书林:《沙依巴克设立简易案件审判庭》,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4月26日。

立烽、张法:《漳平法院:“速裁法庭”便民利民》,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4日。

朱江:《改革内部运行机制出效率》,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7日。

罗会宝、李玉华:《浦城法院简易纠纷速裁处办案神速》,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14日。

宁炜等:《思明法院庭前调解效率高》,载《厦门晚报》2001年3月31日。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济庭:《繁与简的辩证——经济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的制作》,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5期。

小荣:《<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10期。

贺小荣:《<关于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10期。

《规定》未明确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标准,这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地区平衡,难以确定划一的数额标准。由于《规定》要求法院应当对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进行调解,为使《规定》更具有可执行性,至少应确定各省份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有反悔的权利。实践中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往往当场制作并送达调解书,在未及制作、送达调解书时甚至让当事人先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而后再向当事人送达,后一种做法变相地剥夺了当事人的反悔权,而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强化了调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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