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为提高效率,不少法院使用格式化裁判文书。有学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裁判文书不能简化成“表格式”或“填空式”的诉讼文书,裁判文书属有叙有议的拟制式文书,与出庭通知书等有固定文字的填写式文书有别,格式化裁判文书的最大弊端是抹杀了案件的个性。
我们认为,由于各人书写水平不同,为维护裁判文书的严肃性,不宜采用手写填空式。但法院利用电脑等现代化办公设备,根据简易案件案情较为简单并能加以类型化的特点,在电脑内预设有关文书的格式,再根据个案特点制作法律文书,可达到简速之目的。
5.简易庭的设立
简易案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被视为一种独立类型的案件,像商事案件、家事案件一样实行专业化审理,相应审判机构亦被归入专门法院(或法庭)系列。有设立一级法院专门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立法例,如德国设地方法院,日本设立简易法院,法国设立小审法院。也有在基层法院设立简易庭的立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即在地方法院内设立简易庭,专门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在我国,基层法院既审理普通民事案件,也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组织机构并未专门化。近年来,有些基层法院对此已作了有益的探索,设置了专门的机构专事简易案件的审理。
如何科学设置适用简易程序的组织机构是完善简易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认为,我国现行四级法院体制是妥当的,从适用程序角度看,基层法院已经体现出简易法院的特点,因此没有必要在基层法院之下再设立简易法院。目前,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占一审案件的90%,而有的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已达到90%以上。实践表明,北京海淀区法院分设简易审判庭和普通审判庭的做法是成功的。我们认为,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将基层法院改造成以简易庭为主、普通庭为辅的混合法院比较妥当。当然,将基层法院直接界定为简易法院,中级法院改造成普通程序初审法院,在离中级法院距离较远的简易法院中附设普通庭作为中级法院的固定派出机构,固然是一种眉目更清楚的法院体制设计,但这有待于立法选择。而前一种方案(即混合法院),则通过“解释论”即可解决,是对基层法院现状的一种“微调”,更具有可操作性。
6.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
我国民事诉讼收费未区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而采用统一的收费标准。就民事诉讼费用(裁判费用)所体现的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而言,民事诉讼费用具有国家规费的性质。国家征收民事诉讼费用的一个原因是,司法机构为解决民事纠纷需要作出相应的物质消耗,因此裁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分担。作为国家规费,其数额还应考虑到诉讼的繁简以及社会大众的一般支付能力。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在简易程序中的使用显然少于普通程序,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诉讼费征收标准应低于普通程序,以符合费用相当性原理。
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而言,以调解结案的资源耗费也不尽相同,裁判费用的征收理应有所区别。就此已有相关的立法例,如“台湾民诉法”第420条之一规定,第一审诉讼系属中,得经两造合意将事件移付调解。依此规定移付调解成立者,原告得于调解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退还已缴裁判费1/2。我们认为,为增加简易程序的吸引力,体现费用相当性原理,增加和解的可能性和鼓励当事人达成和解,可规定一审庭前达成和解的,案件受理费可减半收取,庭审中或庭审后达成和解的案件受理费可减收1/3或1/2。
【注释】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3年3月11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
刘岚:《民事简易程序:多种声音,一个焦点》,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6月29日。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4页。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页。
Marc Jobert , Summary Proceedings ,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p.3.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92页。
齐树洁主编:《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页。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7页。
小额诉讼程序,系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化的程序。
潘剑峰、齐华英:《试论小额诉讼制度》,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贺小荣:《论民事简易程序司法解释的法理基础及其价值取向》(上),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0期。
即第81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32条、第33条第3款和第79条的限制,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告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义务的免除,举证期限的缩短及判决书中对证据认定理由的简化。
近年来有关简易程序之完善的著述颇多,如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徐力、欧阳军:《论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理念更新和规则建构》,载曹建明主编:《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等。
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15页。
参见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史锡恩等:《简易诉讼程序之研究》,邱联恭发言,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
肖建国:《程序效益论》,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本部分论述参考了莫诺·卡佩莱蒂著,徐昕译:《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权和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3页、第40页、第40~47页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