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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

  5.制定规范性的指导意见
  在基层法院不断改革探索的基础上,一些法院制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规范性的指导意见,作为一种探索性的改革文件缺乏法律效力根据,仅在一定的区域内对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但同时又导致了民事简易程序在实践中的多样性和非规范性。
  
  五、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一)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1.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将下列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最后一项其实是一种弹性规定,为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及适应以后情况变化留下适当的空间。
  同时,《规定》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基层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的协议应经法院审查同意,是因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不能与《规定》第1条第5项法院对程序的决定权相矛盾;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规定》以排除法确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列明的案件类型不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简单民事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且《规定》明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将本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通过协议而适用简易程序,这不但进一步明确、也扩大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发挥简易程序简便、快捷的功能。
  2.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意思自治
  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程序性事项达成合意后共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权能。它以双方当事人形成的诉讼契约为基础,以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为内容。《规定》明确了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在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可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处分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3.规范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法院认为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的异议成立,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当事人的异议能否成立以及法院依职权转换程序的正当性,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案情复杂,需要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涉及问题具有典型性的案件;需要法院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案件。
  4.诉讼程序的简化
  简便的诉答方式,原告本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书写起诉状,如原告是文盲、半文盲或肢体残疾,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简便的传唤方式,原告起诉后,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庭审程序的简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裁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一次开庭审结为原则,一般应当庭宣判。
  5.强化调解
  特定类型案件调解前置: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六类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法院还应制作调解书以作为执行依据。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应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6.庭审记录不简化
  根据《规定》第24条,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还应当详细记载: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法庭记录不能简化是因为:第一,民事简易程序中涉及大量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均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庭笔录因简化而忽略了对这些行为的记载,司法判决的依据将不复存在。第二,民事简易程序中,法院有大量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事项需要当庭向当事人告知。如果法庭笔录因简化而忽略了对上述内容的记录,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将无法体现。第三,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事项是否被法庭记录在卷,常常是当事人能否接受一审判决的重要原因,是反映程序独立价值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亲身感受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
  通常程序中书记官必须对审判过程进行全面详细记录,但简易程序中为减轻书记官负担,经法院允许,可以省略应记载之事项。但《规定》要求法庭笔录不能简,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与实践有很大的差异,应该说这是根据我国的国情与审判实践作出的,具有中国特色。我们认为,庭审笔录应言简意赅,切忌草率从事,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应避免出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庭审笔录却与普通程序相同的现象。
  7.裁判文书的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8.改革送达方式,促进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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