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拿大
在加拿大普通法省份,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情形。对于诉讼请求小于25000加元的案件适用简化的诉讼程序。原告在诉求超过25000加元的情况下有权选择是否适用简化的程序。但如果被告反对,则原告要么放弃超过25000加元的诉讼请求,要么以通常的程序进行诉讼,简化程序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庭以外的证据审查不予采用。除了对审判中的质证和口头辩论设置时间限制外,这种简易审判的主要特点是审判所需的证据多以宣誓书的形式提交。如果对方当事人反对简易审判,则该诉讼以正常程序进行审理。
在普通法省份,最常用的简易程序是申请简易审判,这种申请可由原告或被告提出。为了使简易审判的申请能获得通过,申请一方必须提供宣誓材料或其它证据,以表明没有真正事实的问题需要审理。反对简易审判程序的一方当事人仅依靠否认是不够的,必须以宣誓材料或其它证据证明特定的事实需要审判。当事人如果能够说服法庭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质争议并非真实的,则法庭仍会受理简易审判程序。各方当事人均需在该申请的听审前提供书面文件,该文件主要包含简明的陈述以及对于事实和法律均没有争议的说明。某些情况下,即使整个诉讼请求或答辩不能都申请简易程序,但就其中的一部分申请简易审判也是很好的诉讼策略。为了避免诉讼当事人就不恰当的案件提出简易审判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简易审判的申请未获得成功的将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法庭将会要求申请方立即向对方当事人支付就该申请所支出的律师及委托代理的费用。
四、民事简易程序在我国的实践
我国共有3000多个基层法院,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90%,每年审理了大约90%的民事案件。面对持续快速增长的案件量,基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实行繁简分流,大多数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缓解案多人少
这一尖锐的矛盾。据统计,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达到90%。 在海事法院,简易程序也得到广泛的运用,有的海事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已达50%。有的海事法院的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高达66.7%。简易程序在基层法院适用的情况各异,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各基层法院也对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不一
最高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68条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解释仍较为原则,难于准确把握。这就造成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不一,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典型方法有:一是定义法。设定涉外诉讼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标的额超过一定金额的案件、法院首例新型案件等应适用普通程序,其余案件则推定为简单民事案件。二是要件法。根据案件类型事先确定简单案件的构成要件,后以此为甄别标准,在受理民事诉讼的同时区分出简单案件。三是前置法。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法院将其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一律先交由独任庭审理,经一定的期日后不能结案的转为普通程序。
实践中,有基层法院在把握繁简分流标准时,有随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现象。上述做法目的多在于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是单纯为求得便利审判的利己效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造成简易程序适用的严重失范。
2.审理中程序转换不规范
最高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由于监控措施力度不够,实务中将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大多是出于对法定审限的规避,使相关司法解释为审判人员任意地拖延审理期限提供了依据,不利于程序的安定。此外,就转换方式而言,基层法院的做法各异,有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有的则直接向当事人发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有的甚至无任何通知。
上述问题有的是因实际执行上的偏差所致,有的则是产生于民事诉讼立法自身的缺漏。例如,就审限而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为3个月,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不得延长审理期限。一旦案件不能在审限内审结,只能超审限结案,或者选择转入普通程序以规避法律规定。
(二)法院改革的实践
简易程序在各基层法院中适用的情况各异,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各地法院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进行了改革。这种探索往往是从案件的繁简分流开始的,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1.设置专门机构
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最为典型,该院除行政审判庭外,其他审判业务庭均分设两个审判庭,一庭专门负责审理简易案件,另一庭审理普通案件。同时,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相对专业化,以此达到审理工作的专门化和集约化,最大限度地克服因诉讼迟延造成的时间和成本损失。再如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设立“便民法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在认真总结“值班法官制”经验的基础上设立简易案件审判法庭,专门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福建省漳平市法院在立案庭设立速裁法庭,快速审理简单民事案件。
2.细化简易案件的范围
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注意加强对繁简案件标准的动态分析,对已具有普遍性且积累了比较成熟的审判经验的某类案件,适时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行性研究。北京市高级法院制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排除法的方式列出12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广东省高级法院制定《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规定5种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3.强调庭前调解
例如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在立案庭设立简易纠纷速裁处,立案时,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易于履行、当事人能自愿接受调解的案件,不再进入审判流程,直接由简易纠纷速裁处审理。再如,厦门市思明法院针对不少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明确、数额小、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设立庭前调解室,并配备经验丰富的法官专司调解此类简易民事案件,一般案件都在1~5日内审结。
4.笔录及裁判文书的改革
为使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能当庭结案,一些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尝试运用电脑进行笔录、调解书、判决书的格式化制作,做到当庭结案,当庭送达法律文书。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经济庭提出,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判决书的制作应以程序和证据标准实行繁简分流,并设计了简易判决书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