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诉俄罗斯远东海洋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代位求偿纠纷案——析提单承运人的识别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诉俄罗斯远东海洋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代位求偿纠纷案——析提单承运人的识别


许俊强


【全文】
  【案情】
  原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称福建中保)
  被告俄罗斯远东海洋轮船公司(Far Eastern Shipping co.,下称远东公司)。
  1998年2月4日,全球之星航运有限公司(Global Star Shipping co.,Ltd.)作为船长的代理人于韩国釜山签发NO.AK/FUZ-03024清洁指示提单,提单无抬头,根据上述提单的记载,托运人为Nippon Suisan Kaisha,Ltd.,提单项下为13010包鱼粉,每包40公斤,计520.4吨,于1998年1月13日装上承运船舶ARKADIY YAMANIN轮,装港HIGH SEA,卸港马尾,提单正面注明该提单与租船合同一起使用,提单背面首要条款约定“若有关海运国家赋予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以法律效力,则提单适用海牙规则。当海牙规则在有关海运国家不具法律效力时,本提单适用运输目的地国的相应法律。如目的港国家对海运无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仍适用海牙规则。对于强制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即1924年布鲁塞尔国际公约于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的修正案)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时,视为该规则并入提单。但承运人对有关装货前及卸货后、货物在其他承运人掌管期间、装运甲板货或活动物的规定可以作出保留”,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ARKADIY YAMANIN轮属被告远东公司所有,1998年2月9日,该轮抵马尾港并开始卸货,因发现2#舱货物货物遭受水湿,应收货人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下称粮油公司)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即派员登轮对NO.AK/FUZ-03024项下货物进行检验,并于3月6日作出NO.1-DQ98-5验残检验证书,其检验结果如下:单层塑料编织袋包装,部分内衬塑料薄膜袋;2#舱货物水湿明显,部分货物外包装粘有铁锈渍,经现场拆包检验,发现有的货物已霉变、结块,严重的已有发臭现象,货物卸至仓库后,经认真分拣清理,并结合市场销售情况进行估损贬值,严重结块、霉变、发臭的1783包,发票重量71320公斤,以贬值率45%计算损失重量,共损失32094公斤,轻微结块霉变的1248包,发票重量49920公斤,以贬值率30%计算损失重量,共损失14976公斤,合计损失重量47.07吨;上述货物的水湿系卸货前业已存在。为此,粮油公司发生检验费3,421元(人民币,下同)。在卸货期间,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福州分公司(下称理货公司)进行理货,2月15日,ARKADIY YAMANIN轮大副在货物残损清单上签字,确认NO.AK/FUZ-03024提单项下货物部分发生损坏。同日,理货公司出具理货结果汇总证明,称ARKADIY YAMANIN轮在马尾港区卸货,第二舱上层舱货物部分残损,下层舱货物水湿,具体数字依商检报告确定。因舱单复印件较模糊,造成理货公司货物残损清单笔误,将NO.AK/FUZ-03024提单误写为NO.AK/FJZ-03024提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