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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好丽服饰有限公司诉石狮市东方渔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侵权纠纷一案——析海上货物运输中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厦门好丽服饰有限公司诉石狮市东方渔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侵权纠纷一案——析海上货物运输中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许俊强


【全文】
  【案情】
  原告厦门好丽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好丽公司)。
  被告石狮市东方渔业开发公司(下称东方公司)。
  1997年1月25日,好丽公司与精巧公司在厦门签订一份贸易合同,合同约定由好丽公司出售50000打文胸及100000打三角裤给精巧公司;价格分别为CIF高雄168元(港币,下同)/打和CIF高雄132元/打;付款条件为T/T,预付20%货款;合同履行期至1997年12月31日,可分期交货;双方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部分义务,好丽公司向香港富天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富天船务)托运108箱货物,好丽公司为此发生运费650美元。根据富天船务签发的RS97079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记载,托运人为好丽公司,收货人及承运人均为富天船务,提单项下为108箱服饰,装于一20’集装箱,箱号ESCU2940450,承运船舶“港丰”轮(9726航次),起运港厦门,换装港香港,货物由托运人装箱计数及封箱。该提单系为方便承运人在香港转船至台湾而签发,仅有正本一份,承运人签发该提单后,未将该提单交与托运人,也未向托运人签发其他提单。
  1997年4月30日约0435时,“港丰”轮从厦门开航前往香港,5月1日1110时左右抵达香港检疫锚地。5月2日0130时许,“港丰”轮船长傅子针在巡查全船集装箱后,即与其他船员回船舱睡觉,未安排船员值班,0730时船员邱于庇告知船长船上货物被盗,经查发现有ESCU293549、ESCU2940450、ESCU492131及HALU450456四个集装箱的货物被盗,遂报告富天船务,并向香港警务处水警总区报案。应富天船务的申请,万联公证行有限公司于5月2日和5日对失窃的集装箱进行检验,并于5月8日作出检验报告,称ESCU 2940450号集装箱被盗文胸2660打,三角裤190打。根据NO.0088003厦门市出口货物专用发票,文胸CIF基隆168元/打,三角裤CIF基隆132元/打。
  1997年4月25日,精巧公司致函好丽公司,称根据(97)厦好约字第002号合同于4月23日报关出口的108箱文胸、三角裤等货物是否如期装运“港丰”轮V.9726航次经香港转运台湾基隆?请随时保持联系。台湾客户急需该批货物,请催促富天船务配合。为了今后的长期合作关系,其同意在收货后三天内付款。因此,同意好丽公司的要求:即在货款付清前,由好丽公司保留对批货物的完全的所有权。7月1日,(台湾)大新内衣行致函精巧公司、好丽公司称,因“港丰”轮货物被盗造成断码,要求余货折价50%,否则将全数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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