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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

  二是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祉,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现代化的过程是人的全面发展与全面完善的过程,它应始终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其重要标志之一,我们的立法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我们的执法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我们应当完善社会立法,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尽量缓解贫富差距、两极分化所导致的矛盾和冲突,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我们要注重协调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法治的重要内容就是保障个人权利、约束公共权力,特别是要加强对人格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尊重与维护个人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使人成其为人,能够自由、富有尊严地生活。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不仅意味着其权利不受作为私法主体的第三人的侵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意味着其权利不受来自国家权力本身的非法侵犯,这正是现代法治的重心之所在。
  三是坚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观念。我们应当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依法行政,这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为此,需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有权必有责,侵权需赔偿,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法治政府。
  公正司法是构建法治社会的保障,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首先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坚决制止对司法的随意干预、违法干预,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应当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司法越有权威,才能表明法律越有权威,才能保证各项法律得以严格实施。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形成一套有效解决执行难的机制,努力改变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判决书有些时候成为“法律白条”的现象;需要完善再审程序,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改变案件在终审判决后仍然可以进行无休止的审理现象。与此同时,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从体制上强化对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最后要坚持权力应当受到监督与制约的观念。历史经验充分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在我国,要保证严格执法、司法公正,必须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这就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工、科学配置,建构监督权力和制约权力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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