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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项下的担保效力的分析

  二 从担保发展的趋势及实践问题解决的角度看,委托理财合同项下的担保不宜按无效处理
  根据目前担保的发展趋势,担保形式的法定主义及物权法定原则正在逐步弱化,担保的经济功能出现了由债权保全向资金融通发展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中,出现了大量的非典型担保方式。这些担保方式尽管与法定的典型担保存在诸多不同,但此类担保方式是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自行创设的,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有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果认定担保无效,将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安全和秩序。委托理财合同项下的担保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金融创新,不宜认定为无效。
  1、担保法定或者物权法定原则弱化的趋势。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的基础,因此我们依然要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在担保领域,坚持担保法定)。但是随着市场交易的日渐发达,物权法定原则日显僵化,主要体现在:其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灵活性,抑制了新型权利的出现,压抑了民间社会对权利的创新功能;(注8)因此“不作任何调整地一成不变地固守物权法定原则,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对其提出的现实要求。这就需要立法对物权法定原则作出调整,给予担保性物权以相当的创设自由”。(注9)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交易内容的不断丰富与创新,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呈现出弱化的趋势。我国应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现象,根据我国的法律发展方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考虑,采取柔性的物权法定原则,给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使物权法朝着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注10)正因为此,有学者建议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和民法典可以作如下规定:“除本法和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物权的种类与内容不得由当事人创设或改变。当事人自行约定物权之内容,或自行创设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之物权种类,如不与物权之宗旨及公序良俗原则相悖,准用物权之规则”。(注11)
  在物权法定原则日渐弱化的大的背景下,委托理财合同项下的担保作为当事人在融资理财的过程中自行创设的一种物的担保,与担保物权之宗旨及公序良俗原则并不相悖。我们应顺应该一趋势,不宜以物权法定或担保法定而否认委托理财合同项下担保的效力。
  2、担保融资职能的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的流转成为常态,并因其在流转中得以实现增值,使得动态的财产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体现在担保制度领域,其经济功能出现了由债权保全向资金融通发展的趋势,这一趋势在二战后的商品交易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担保制度由注重对债权的保护,进而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金融帮助。(注12)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对担保法的影响之一,是强化担保制度作为生产信用担保手段的机能,其结果是使得担保制度由传统的保全型转变为金融媒介型。融资性担保已成为担保法制现代化的标志。(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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