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项下的担保效力的分析
贾清林
【关键词】委托理财;委托理财合同;担保;质押;物权
【全文】
在目前接触的大量涉及委托理财合同的案件中,尤其是证券公司实施监管的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合同中,当事人往往采取一种资金和股票质押的形式担保委托人理财资产的安全。对此种担保方式,我们姑且称之为委托理财合同项下的担保,此种担保方式一般存在两种操作方式:
1、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打入委托理财账户内,并将该账户的控制、交易权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或自己控制的账户内的相应价值的资金、股票作为担保,并将上述账户托管至证券公司处;当理财账户和担保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市值之和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受托人丧失上述两账户的控制权,由监管人(证券公司)直接或协助委托人将理财账户和担保账户内的股票平仓,并将资金转给委托人,以保证委托人的资金及约定收益不受损失。或者在委托期限到期后,理财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不足以支付委托人本金及约定收益,则监管人将担保账户的资金和股票首先补足委托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股票、资金再交付给受托人。
2、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打入受托人指定账户内,同时受托人也存入该账户内同等价值的资金、证券作为担保,并将该账户托管至监管人处,并约定了平仓线,当该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市值之和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受托人丧失该账户的控制权,由监管方(证券公司)直接或协助委托人将该账户内的股票平仓,并将资金转给委托人,以保证委托人的资金及约定收益不受损失。或者在委托理财期满后,首先用该账户内的股票和资金归还委托人的资金及约定的利益,然后再将剩余资金和股票交付给受托人。
一般来说,第一种方式更为普遍,第二中担保方式相对较少。在笔者接触的个案中,如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深圳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理财(国元证券监管)案、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天津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理财(汉唐证券监管)案、深圳江飞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邓坚理财(航空证券监管)案等均采取的第一种担保方式进行的融资委托理财;在第二种担保方式中,笔者只接触到湖南华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深圳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理财(天一证券监管)一个个案。
由于上述委托理财合同项下的担保与《
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极大的差异,在性质上应属于是一种非典型形式的质押担保方式。目前已经有人以此种担保无效为由,主张返还担保物或担保物处分后的资金。基于此,我们对此种担保的效力从几个角度作出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