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力过度集中。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大权独揽在手,决策一言堂,遇事拍扳随意性大。因此,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村官”,这其中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利益的腐蚀,便会陷入腐败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甚至个别有的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实践中正是有权力的地方才会滋生腐败的条件。
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整体农村基层干部自身素质不高,文化层次较低,大多文化程度停滞在小学、中学文化程度,很少有高中学历的,更不用说高等专业学历了,相应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部分村屯干部,他们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也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还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甚至有些基层干部受封建宗法观念影响,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敢怒不敢言,一定程度助长了长期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
经过我们实际侦办的工作实践中,缕析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一是作案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有收不入账,以少报多;二是侵吞、挪用专用款项现象时有发生。从查处情况看,个别地方村委会因债务过多,竟将救济、扶贫等专用款项挪为他用,用来“拆东墙补西墙”,然而还堂而皇之称都是为了公家;三是相互勾结,呈裙带关系,由于职务和非法利益的联结,村支书、村委会、会计、出纳、小组长等成员相互勾结,沆瀣一气,自恃形成堡垒,利用各自职权互为利用,此类犯罪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一窝;四是犯罪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所贪占、挪用都不是一次和一笔的问题,而是在长时间内多次作案,虽然每次作案数额不大,但日积月累,造成的的损失和影响却不小;五是作案手段具有相似性,基本上以权钱交易,收受好处费为主的经济犯罪居多。从最近我们查处的几起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经济犯罪案件来看,案件性质均为单一的受贿犯罪,作案手段单一、雷同,均为权钱交易,均是利用所属村办公室、学校等基建工程发包、招商引资企业征地、现有机动地租赁发包、住宅房基地征用审批等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的。从上述特点我们不难看到这同时也成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
从案发所触犯的罪名无外乎
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
刑法款272条挪用资金罪、
刑法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法382条贪污罪及
刑法384条挪用公款罪几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