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致使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居高不下的成因还包括:
一、新生事物的涌入。由于近年来大规模招商引资,大多企业选址落户,征用农村集体用地增多,土地重用补偿款,成为农村基层组织的一笔重要收入,由于补偿款必经村民委员会成员之手,于是大笔资金成为一些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猎取对象。
二、财务管理混乱,执行无度。目前,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管理松懈等问题。具体表现为账目混乱,绝大多数发案单位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不记账或用白条冲账;帐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较为常见,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方便。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一切开支均由主要负责人掌握,收入、支出、报销等全凭“一支笔”,群众无权、无法干预,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一些村委会成员身兼数职,缺乏合格的财会人员。有的村长兼会计,有的负责人还兼出纳,缺乏财务应有的制约。加之村级负责人任用亲信,便于职务犯罪,出现了“干得好用不上,用上的却干不好”,村级财会人员素质相对低下也不失为职务犯罪发案原因之一。
三、管理措施不落实,监督不到位。由于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农村基层干部政绩的首要因素。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村一级行政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经常性的管理,致使村级组织人员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特别是财务监督脱节,缺乏检查审计,一些明显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大量的白条和虚假发票得以报销,使得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恣意妄为。特别是针对土地征用补偿、扶贫、救灾等款项的使用上,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个别人借机混水摸鱼,从中侵吞、挪用公共财产或集体财产,从而导致腐败,滋生犯罪。
四、村务不够公开。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显然不够。虽然一些地方制定了财务公开,民主监督,财务管理,民主理财小组等制度,但都不失为摆设,真正公开并发挥作用的太少。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农村基层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在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想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