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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成案特点、高发成因及打防对策

  原因三是村干部作案时面对着家家户户,不敢明目张胆,相对比较隐蔽,即使不隐蔽,也是查无对证,96年公主岭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招商引资活动,包括村委会一级组织纷纷投身到这场事关全市政治经济中大事的活动,走南闯北,外出招商,期间所耗资巨大,项目包括旅费、招待费、住宿费、租车费等,名目繁多,涉及全国各地,资金来源有的自身资金,大多是借款,或是变卖资产收款等,一直到现在打开村级财务,最大的费用类即是招商引资类,所以村级干部所贪占公款大从此入手,但查证起来一无头绪,二无出路,三无途径,原因是大势所趋,众所一致。难道当地流行一句“招商引资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原因四是群众法治意识不强,加之职能部门不能够尽职尽责,无形中放纵了对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及时有效惩治。本来群众对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究竟该由谁来管辖,不是很有数的,现在管辖村级干部的机构除了由公安经侦部门外,还有市纪检委、监察局、审计局、集体资产管理局、检察院等,所以造成了众多部门管不了一件事、众多人管不了一个人的消极现象,有的部门将村屯举报问题来回推托,有时竟形成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指令让管,有的执法部门查处一阵子,收了一部分款项后,便不了了之,至于该由谁管便不再过问了,大有与已无关派头。1999年我们大队受理南崴子大泉眼村一村民小组长屈某涉嫌职务侵占,先是镇政府纪检部门查完后,移交市纪检委,市纪检委审查后又移交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又移交我大队,这样几个部门查证时间就耽搁了近一年,后由我大队查实后,将其刑拘,报捕时人民检察院批捕部门认为主体暂无法律规定,此时正逢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司法解释,这才以职务侵占对其批准逮捕,最终群众上访近一年来的案件才画上句号。相比较之下,2003年我们大队侦办的公主岭市环岭乡土城子村原村支书记赵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从本人供述及财务书证,足以认定其涉嫌经济犯罪,刑拘后对其报捕时,经过仔细审查,证据发出了实质性的变化,始因是该村会计刘某业务不熟,单纯平账,忽略了实质,结果账面上支付现金的书证在现实中却不能成立,无奈检察院做出了对赵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这一侧面也足以说明农村财务的不规范,不健全,为村干部职务犯罪制造了有机可乘,同时也给侦查取证制造了麻烦。
  原因五是困扰侦办农村经济犯罪实际工作中的司法难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些相对司法解释尚属真空,实际操作不便,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93条第2款规定解释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条款之中的“其他”二字容易让人产生非议,再如村级干部实际工作中利用企业发包、转包,场地厂房租货,机动地发包、土地征用等热点环节都是受贿犯罪高发区,但是查处起来,除了查证客观上的困难外,在定性上也带有一定的争议,是适用刑法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是适用刑法385条的受贿罪,两个罪名其一管辖是公安经侦,其一管辖人民是检察院,令人难以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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